渌政办发〔2023〕9号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渌口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株洲市渌口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9日
株洲市渌口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提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确保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相关惠农补贴项目“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推广运用的通知》(湘农联〔2023〕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倾斜支持粮食生产特别是双季稻生产,确保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完成。
(二)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四)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部署走深走实,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 防止“非粮化”,筑牢我区粮食安全根基。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二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三是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
针对承包方发生身份转变导致出现补贴归属争议问题:是农户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流转经营享受补贴的个人或组织,必须提供流转(服务)合同或协议、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公账户等。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或服务协议须按照《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渌口区农村土地经营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渌政办发〔2022〕16号)要求执行。
(二)补贴作物类别。渌口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作物为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2018-2020年长株潭种植结构调整及休耕治理工作任务范围的耕地,除另有规定的,参照执行。
(三)补贴标准和依据。一季农作物按照95元/亩的标准发放,双季稻予以重点支持。
(四)严格落实负面清单。不予补贴的7类情形:一是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二是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三是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四是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五是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六是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七是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 “非粮化”、区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负面清单。
三、发放流程
(一)主体申报。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包括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下同)自行向村民小组组长申报登记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耕地上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流转协议等相关信息及资料,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村民小组组长逐户核实后,如实填写区农业农村局统一制定的登记表,并汇总上报到村委会。
(二)村核录。村委会对本村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和佐证材料逐户核实,在村人流集中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拍照存查,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村委会要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再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政府,同时在“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录入补贴面积、标准、金额、佐证材料等补贴发放相关基础数据。
(三)镇审核。根据各村上报面积,镇组织逐村复核上报数据和佐证材料,镇村对辖区提供的数据和佐证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并将核定无误的数据经主要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在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纸质档汇总表、明细表,电子档、公示,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并审核“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镇政府及时存档相关资料。
(四)区级核发。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对镇上报数据进行抽查核实并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发放建议,区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到人到户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推送至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村组集体、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新型经营主体,其补贴通过对公账户拨付。
四、职责分工
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及各镇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镇上报汇总数据进行核查;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实施和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监管,采取按比例抽查或专项检查等形式核实。
(二)区财政局负责发放补贴资金,包括资金分配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管。
(三)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耕地面积数据以及负面清单中与其职能相关的数据。
(四)镇村负责采集、审核、汇总、录入、土地承包确权与耕地地力发放数据、承包合同匹配,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补贴对象身份与银行账户信息、种植面积等基础数据,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公示并上报区级相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政策的意义和责任。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国家强农惠民政策的重要内容,涉及千家万户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镇要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目标、以“严守耕地红线”为底线、以“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为原则,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压紧压实责任,严格按要求核定和上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镇村作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主体,务必严格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作物核定、公示、系统录入等补贴发放等相关工作和程序,做到专人抓、专人管,确保补贴发放工作精准、实效。
(三)深入做好政策宣传。各镇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村干部,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电视广播、电话等形式做好政策解读,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全面落实“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的补贴机制,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
(四)严格补贴政策监管。各镇要加大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切实做到享受补贴的耕地不抛荒、地力不下降。享受补贴的对象要积极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 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耕地、提升地力,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等形式,对耕地面积核定、协议签订备案、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直接从农户补贴存折(或补贴卡)中扣缴农业税费老欠、“一事一议”等费用。
(五)切实保障时间进度。各镇原则上在上级要求时限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各镇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当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书面报告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