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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04/2023-08052 发文日期:2023-11-27 成文日期:2023-11-09
统一登记号:ZZLKDR-2023-0000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渌口区政府

成文日期:2023-11-09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渌口区拆迁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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渌政发〔20234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渌口区拆迁安置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株洲市渌口区拆迁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3119


株洲市渌口区拆迁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被征拆人安置管理行为,维护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渌口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株洲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原则上采取自购商品房安置。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边界或城乡结合部,以及非整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建制村,在不影响城市发展前提下,被征拆人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可实行重建宅基地安置。征收株洲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范围外的,原则上采取以村或组为单位的重建宅基地安置。根据实际情况,区征地工作中心可以在全区范围内筹集、调剂安置房,用于对被征拆人的安置。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区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执行副组长,区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区征地工作中心),由区征地工作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单位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为被征拆人或实施单位承办报批、报建、办证等相关工作。各镇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个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安置工作,确保征拆、建设和安置工作有序衔接。

第二章  自购商品房安置

第四条  自购商品房安置是指对被征拆人的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后,政府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由被征拆人自行购买商品房的一种安置方式。

第五条  自购商品房补助采取货币方式兑现,安置标准及安置人员范围按《株洲市渌口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渌政发〔2022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采取自购商品房安置的被征拆人在渌口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凭购房合同、发票等购房凭证(在渌口区范围内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完税证明及不动产权登记证),根据《株洲市渌口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渌政发〔20225号)规定,可以给予实际安置人口2万元/人的一次性生产生活补助。渌口区外购商品房安置的,不予补助。

第七条  实行自购商品房安置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凡违法占地建房的,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

第三章  宅基地安置

第八条  宅基地安置是指对被征拆人的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后,由符合条件的被征拆人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进行房屋重建。非农户口以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房屋,不进行宅基地安置。

第九条  宅基地安置分为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两种方式。分散安置是指被征拆人享受宅基地平整补助,按自找地基,手续合法,自拆自建原则实施的房屋重建。集中安置是指政府通过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为被征拆人集中一处提供宅基地,办理相关建房手续,由被征拆人自主实施的房屋重建。

第十条  被征拆人实施宅基地房屋重建,应当经镇人民政府审批,必须遵守《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并接受监督巡查。

第十一条  采用分散安置的,实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并应同步建设户厕及污水处理设施,其宅基地平整、设施建设、建房审批、证照办理等费用由被征拆人自行负责,项目指挥部或区征地工作中心按《株洲市渌口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渌政发〔20225号)文件规定给予8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的宅基地平整补助。

第十二条  采取集中安置的,其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并与交通站点相结合,与中心城镇建设相结合,与城镇产业布局和区域产业发展相结合,有利于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项目选址由属地镇人民政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等部门提前规划落实。

第十三条  实行集中安置的,被征拆人生活安置用地指标(含安置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按人均不超过80平方米进行核定。根据村集体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规范村民建房等实际情况,原则上给予村集体不超过安置用地面积20%的建设用地作为奖励,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建设。

第十四条  集中安置原则上每处不少于10户,超过30户的,应当配套建设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集中污水处理等工程设施。

第十五条  集中安置区的选址、场地平整、给水、生活污水处理、电力、通讯、道路、用地手续及报批,由镇人民政府或业主单位牵头负责,相关费用列入征拆成本,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公路、铁路等线型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以村为单位的集中安置,需要跨村的,由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集中安置区建设启动前,镇、村应当组织被征拆人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治组织),负责前期安置区的质量安全监督和安置区自治管理。安置区宅基地禁止买卖,非安置对象不得在集中安置区建房。

第四章  安置房安置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置房,是指区征地工作中心通过市场筹集、调剂,提供优惠政策,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行政区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居民安置的指定房源。安置房所涉及的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由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安置房适用对象是指房屋被征收、享受宅基地平整补助但未实际安排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拆人,原则上用于安置本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九条  对跨村采取安置房安置的,给予实际安置人口1万元/人的跨村安置补偿。

第二十条  安置房建设应当严格遵守《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交付使用前应通过区住建部门组织的安全质量验收,交付后委托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建设单位、项目指挥部及属地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为被征拆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相关办证费用由被征拆人自行承担。除直系亲属等特定人员可以通过公证等合法途径继承或房屋析产外,不得擅自变更安置房产权人姓名。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供应价格,由区征地工作中心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实施单位等部门,参照安置房用地征拆及建设成本、安置房源的交房时间、历史供应价格等因素,适时拟定和调整,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三条  安置房回购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设立回购资金专户在区征地工作中心,专户由区财政局、区征地工作中心、安置房建设单位共同管理,由区征地工作中心负责协调被征拆人将安置房回购资金缴存至指定专户,由区财政局和区征地工作中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安置协议约定,及时与建设单位结算。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实行物业管理或自治管理的,被征拆人应当遵守小区管理约定,相关费用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未经区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各镇、各项目指挥部不得跨镇调配选择购买安置房。各镇、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未分配安置房的日常管理,严禁非法转售。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拆迁安置管理过程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级政府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试行两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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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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