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株洲市渌口区拆迁安置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03-15
字体:

  根据区政府安排部署,区征地工作中心牵头启动了《株洲市渌口区拆迁安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工作,由区政府办于2023年11月9日颁布。
  一、《办法》制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渌口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实施时间
  本《办法》于2023年11月27日发布实施。
  三、拆迁安置的三种模式
  自购商品房安置、宅基地安置、安置房安置。
  四、三种安置模式的区别
  自购商品房安置是指对被征拆人的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后,政府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由被征拆人自行购买商品房的一种安置方式。实行自购商品房安置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凡违法占地建房的,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
  宅基地安置是指对被征拆人的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后,由符合条件的被征拆人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进行房屋重建。非农户口以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房屋,不进行宅基地安置。
  安置房安置是指房屋被征收、享受宅基地平整补助但未实际安排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拆人,给予由区征地中心通过市场筹集、调剂、提供优惠政策,限定供应价格的指定房源进行安置。
  五、三种安置模式的使用范围
  自购商品房安置,征收株洲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原则上采取自购商品房安置
  宅基地安置,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边界或城乡结合部,以及非整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建制村,在不影响城市发展前提下,被征拆人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可实行宅基地安置;征收株洲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范围外的,原则上采取以村或组为单位的宅基地安置。
  安置房安置,根据实际情况,区征地工作中心可以在全区范围内筹集、调剂安置房,用于对被征拆的安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责任编辑:罗海华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