渌政发〔2023〕3号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渌口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株洲市渌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程(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5日
株洲市渌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程(试行)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成本管控,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22〕8号)、《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17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渌口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项目前期和计划管理
(一)区发改局负责“四类库”的组织、管理及统筹协调。
(二)项目库实行季报制度,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每季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符合标准的项目申请入库。
(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明确建设资金来源,确保不新增隐性债务。
(四)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年度政府投资规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二、项目决策和审批管理
(一)区发改局负责牵头组织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对进入“四类库”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二)区发改局组织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审定。
1.财政性投资项目500万以下由区发改局按程序进行审定;
2.财政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发改局组织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
3.财政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区发改局组织报区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三)纳入待建库和实施库的项目,按照“分类管理”原则,职能部门或建设单位尽快完善项目规划方案比选、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审和立项审批、报批报建资料。
(四)经审定后的项目建设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履行调整审批程序。
(五)简化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建设效率,依托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由渌口经开区管委会、区发改局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立项工可(含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用地、设计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审批工作。
(六)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审批须按程序办理。
三、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
(一)初步设计方案与投资概算审批。
1.初步设计方案由区发改局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专家委员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分管副区长负责牵头进行审核、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长负责牵头进行审核。
2.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区发改局牵头组织审批,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行业部门负责的项目由区发改局核定额度后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初步设计一并批复(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已批复概算的除外)。
3.严格限额设计。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时应专门设定限额设计条款,根据建设规范应勘而未勘或无正式勘测结果的不能设计。初勘完成后按批准的投资估算进行初步设计,详勘完成后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预算由施工图设计单位同步完成。对执行限额设计要求的,应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经批复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不得调整。禁止未批概算先审预算。
(三)出现自然灾害、战争、政策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超出概算,财政预算不满足增加需求的,对设计进行削减变更,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削减预算开支;财政预算可以满足增加需求的,须按程序及时办理报批。
四、项目施工图设计与预算评审管理
(一)项目施工图在按规定进行图审前,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原则进行经济技术性审查,防止过度设计和漏项设计。建设单位无相关专业力量的,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专家委员会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二)施工图预算经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作为招标控制价,未经区财政评审中心审定,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
(三)PPP项目、EPC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坚持先审后建,施工图预算未经区财政评审中心审定一律不允许开工建设。
五、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
(一)项目招标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审批或核准材料时同步提出申请,区发改局在项目审批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未达到招投标规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由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核准。
(二)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项目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区司法局负责区重点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以及片区合作开发实施方案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法律监督。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属企业应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的投标报名方式、评委产生方式以及投标单位资质要求等事项进行严格管理。原则上全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网上公开报名、建设单位不派评委、不设置任何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如采用其他评标办法,应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实行严格的履约保函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对必须采用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中没有的技术或专利技术的政府投资项目2000万元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认可的,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推行评定分离定标。
六、项目建设管理
(一)积极推行项目代建制,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采用代建制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应当予以明确。
(二)强制推行按标准合同范本签订合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代建等应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签订必须符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结算依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发布招标文件和与施工单位订立施工承包合同时,如果约定以区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或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双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则应约定预留15%的工程款,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及时报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或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四)严格控制建设工期。建设单位要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项目总工期和关键节点,以履约保函作为工期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可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和总工期延迟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进度款应严格按合同要求支付。
(五)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
(六)严格控制工程增量变更。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增量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增量变更的,应当遵循“先批准,后变更”的程序,变更后的总造价不能超过财评审定的上限值。未经批准而自行实施工程增量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
(七)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者变更方案的工程,应立即报建设单位确认并先行处险。因不可抗力影响的应急抢险变更,要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七、项目结算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400万元以下的结算报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送区投资审计中心审计;区管国有企业经营性投资项目结算报送区投资审计中心审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程总承包和片区综合开发项目,预算报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结算报送区投资审计中心审计。
(二)推行建设单位编制结算文件制度,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天内编制好结算文件交施工单位审查,工程结算原则上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办结。建设单位负责结算档案资料的保管,保管期自办理结算之日起不得少于15年。总投资超过1亿元或政府直接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档案资料移交区档案馆管理。
八、项目资金管理
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有指挥部管理的重点项目,应由指挥部开设临时账户核算项目资金支出,社会投资由临时账户接收,政府投资由国库集中核算支付中心支付到临时账户,资金支出由指挥长审批,200万以上支出报常务副区长审批,500万以上支出还需报区长审批。没有成立指挥部的项目,资金支付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审批流程,实行国库集中核算支付中心集中支付。
九、奖惩办法及责任追究
(一)设立指挥部的重点项目,指挥部对项目全过程负责,区财政局对项目预算、进度款拨付负责,区发改局对项目概(估)算负责,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招标负责。
(二)建设单位可在合同中签订概算节约资金奖励条款,对监理、第三方控成本评审节约资金以及设计单位无变更的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区财政局联合区发改局制定。
(三)区财政局、区发改局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和取费执行控制标准。
(四)政府相关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1.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
2.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的;
3.违规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的;
4.未批概算先审预算的;
5.建设程序执行不严、监管不力的;
6.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金的。
(五)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1.未执行限额设计要求,应勘而未勘或无正式勘测结果进行设计的;
2.未经批准不采取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的;
3.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虚假变更套取项目资金、超出批准概算的;
5.将不符合应急抢险要求的项目作为应急抢险项目处理,规避招标程序的;
6.因现场管理和审核不严导致结算多计多付超过签约合同价10%以上的;
7.不及时编制结算(决算)、编制虚假工程量、虚高价格的结算文件搞利益输送造成损失的;
8.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9.建设程序执行不严、履职不到位的。
(六)规范项目咨询、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对于与建设单位或相关方串通进行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或未履行合同职责导致项目各种损失(包含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质量安全事故损失等)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并依据相关规定开展联合惩戒。对造成经济等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17号)、《株洲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株委审〔2021〕1号)和《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22〕8号)文件执行。
十、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株洲市渌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程》(渌政发〔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流程图
2.各相关部门职责
3.名词解释
4.株洲市渌口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5.株洲市渌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流程图



一、入库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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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库项目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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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方案调整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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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初步设计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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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概算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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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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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不可抗力超出概算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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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施工图预算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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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项目招标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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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自行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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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设计变更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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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项目结算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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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组织和管理、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下达、会同区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政府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计划、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和概算的批复、调整的投资估算及概算批复、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在线监管检查。
(二)区财政局: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决策和论证,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财政预算资金来源安排(包括对未列入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计划的项目出具资金安排意见),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的审核批复,结算的监督,负责项目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负责政府采购,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以及绩效评价工作。
(三)区司法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示范文本、区重点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以及片区合作开发实施方案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法律监督。
(四)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法的规定),以及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
(五)各行业主管部门(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投资控制负监管责任,负责批复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按照批复的概算严格控制成本。在施工图设计、招标、设计变更、设备采购、动用预备费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六)项目建设单位:对投资控制负主体责任(不含土地成本和征拆成本控制),编制招投标文件、评标办法并报区政府审批。按照经批准的概算控制投资,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及超范围、超标准、超投资施工;严格遵守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和合同执行,控制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自觉接受监督。
(七)区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要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征地拆迁估算,及时完成征地拆迁,杜绝因征地拆迁影响项目推进,拖延工期,提高投资成本。
(八)金融办:负责与金融机构对接和融资政策把关。
(九)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负责配合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完成征地拆迁任务以及项目建设期间矛盾问题协调处理。
附件3
名词解释
(一)政府投资项目:即渌口区域范围内使用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以区本级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其他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
(二)四类库:即谋划库(五年期)、预备库(三年期)、待建库(一年期)、实施库(当年建设)。
(三)八大类计划:即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区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区本级土地报批计划、集体土地征拆计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计划、区本级政府融资计划、区级政府投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四)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即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紧急事件等必须迅速采取相应措施或需要尽快实施否则会产生次生灾害或灾害会进一步扩大的工程。
(五)代建制:即政府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化专业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理业主单位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责任,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业主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制
附件4
株洲市渌口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行为,更好地服务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成立政府性投资项目概算审批决策委员会(简称决策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副主任,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为成员单位,决策委员会下设概算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由发改局牵头,成员分别由发改、财政、审计明确一名或多名专业人员组成,负责项目投资概算审批受理、概算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二、概算审批范围
(一)总投资在1000万(含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列入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由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
三、概算审批管理
(一)概算审批
1.实行初步设计与投资概算分开审批。初步设计由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批复;项目投资概算由区发改局批复(经系统主管部门已批复概算除外)。
2.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行业部门负责的项目由区发改局核定额度后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初步设计一并批复。
(二)概算审核审批流程及时限
1.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交概算审查申请,向区发改局提交以下概算审查资料:
(1)概算审查请示或函(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加盖项目单位公章的胶装纸质版、电子版);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扫描件);
(4)地质详勘报告(加盖勘察单位成果专用章的胶装纸质版、电子版);
(5)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技术审查后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加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公章及设计单位成果专用章的胶装纸质版、电子版<CAD版本>);
(6)初步设计概算书胶装纸质版(加盖咨询成果文件专用章、项目单位公章)及其电子版(含概算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智多星或广联达软件版);
(7)设计合同(加盖项目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需明确限额设计条款);
(8)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概算管理承诺书(原件法人签名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及其扫描件)。
2.受理。区发改局审批部门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概算审查申请报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性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将意见及时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
3.评审。概算审核小组出具评审意见初稿,评审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是否合规采用定额、取费标准,材料设备价格、各组成部分费用是否合理等方面。概算审核小组在5个工作内日出具审核意见。
4.批复。区发改局根据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表的批复意见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概算批复。
附:1.概算审批流程图
2.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表
1.概算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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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表
(概算总投资1000万及以上项目)
项目名称 | ||
项目建设内容及 投资估算 | ||
概算总投资 | ||
申报单位意见 |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 |
审核小组意见 | 财政局意见 | |
审计局意见 | ||
发改局意见 | ||
附件5
株洲市渌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实施细则
(试行)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扼制“低中高结”现象,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提高勘测设计水平,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效率,保证工程质量,依据《株洲市渌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程》,结合渌口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变更范围及要求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所有株洲市渌口区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设计变更只限于施工图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复的设计进行修改。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遵守非必要不变更原则,如需要变更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设计,不得拆分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 变更分类
第五条 渌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分类,具体如下:
第一类: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工料机价格调差。
第二类: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错误引起的变更。
第三类: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变更如下。
1.增加、减少或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专有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它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尺寸和使用功能;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施工工艺或实施顺序。
第四类:各类工程索赔(含误工索赔、阻工索赔、不可抗力索赔)。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变更实行综合部门监管制度,综合监管部门由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监理、设计单位等组成。各参与单位(部门)对变更结果负责,各参与人员对单位负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为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研究变更原因,出具变更方案,判断变更类别;初步判定导致变更的责任归属,并提出对责任单位的履约处理意见;统筹协调变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设各方工作关系;收集变更的所有依据、资料、现场照片等。
第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参与变更技术方案的商定;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变更商定的结果,出具勘察、设计文件;监理单位对变更工程量、价格按合同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文件,涉及地质变化的由原地勘部门出具补勘成果文件。设计变更要查找原勘测和设计的责任,并防止迎合承包商不平衡报价进行变更。确需签证和变更设计要按规定及时签批,没有审批的,施工单位不得变更施工。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区属企业等):负责对各类变更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审查;组织各部门、专家对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对工程变更提出技术方案等方面的审核意见判定导致变更的责任归属;确认建设单位对责任单位履约处理意见。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各类变更造价预算进行审查并出具变更预算审核报告,对变更资金来源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变更的审查工作和项目超概算的审查工作。
第四章 变更程序、时效和金额
第十二条 上述变更由建设单位统一收集全部资料,并在3天内组织综合监管部门共同现场踏勘,现场共同确定是否变更及变更的估算金额,并现场签字确定《工程变更核定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根据现场确定的《工程变更核定表》,7天内完成变更设计并编制变更预算,按相关要求提交变更预算至财政部门审核,同时建设单位以经政府审批的变更审定预算和变更核定表,将变更纳入结算总金额,同时计入形象进度。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实施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现场共同确定变更实际完成工程量,并在2天内完成变更签证单,签证单必须附事前、事中、事后照片(原始资料必须含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按上述要求将确定的经审批的变更单、审定的变更预算、现场签证单一并装订成册(一式八份)分别报上述部门存档,其中原件存建设单位,待项目竣工结算时一并报送财政及审计部门。
第十六条 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出具变更资料,并做出变更预算,经批准的变更的工程造价构成预算内总造价,不得超过概算对应部分的金额。
第十七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者变更方案的工程,应立即报项目单位确认并先行处险。因不可抗力影响的应急抢险变更,要在5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第五章 分级审批
第十八条 按照一般、较大和重大三个等级的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未经批准而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
1.对单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且累计变更后工程费用在最高投标限价以内的,若超合同金额10%以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签署书面意见审定;若超合同金额10%以外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签署书面意见审定,报项目指挥长或分管项目的区级领导或分管副区长批准;
2.对单次变更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且累计变更后工程费用在最高投标限价以内的一般工程变更的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须签署书面审定意见后,报项目指挥长或分管项目的区级领导或分管副区长批准,以及常务副区长批准;
3.对单次变更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且累计变更后工程费用在最高投标限价的以内的较大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须签署书面审定意见后,报项目指挥长或分管项目的区级领导或分管副区长批准,以及常务副区长和区长审批;
4.对单次变更金额在200万以上,或累计变更后工程费用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重大项目变更调整,须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开始正式实施。
第二十条 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所有项目变更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渌口区发改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1.工程变更审批表
2.工程变更签证单
1.工程变更审批表 | ||||||
编号: | ||||||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合同工期 | |||||
开工时间 | 计划竣工时间 | |||||
勘察单位 | 设计单位 |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
项目资金情况 | 合同金额 | 招标上限值金额 | 概算金额 | |||
上次累计 变更金额 | 本次变更金额 | 本次累计变更金额 | ||||
变更种类 | ||||||
变更原因、内容
变更工程量
变更估算金额 | ||||||
施工单位意见 (签 章) | |
监理单位意见 (签 章) | |
勘察、设计单位意见 | |
建设单位意见 | |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
财政部门意见 | |
发改部门意见 | |
区政府意见 |
2.工程变更签证单
编号:
项目名称 | |
变更签证日期 | |
变更工程量清单 |
必须说明对应的变更申请单编号、审批单编号;对照审定预算清单内容逐一进行现场收方,最终工程量必须以现场收方为准。须附变更项目施工前、中、后照片(含影像资料)。
|
施工单位 (签章) | |
监理单位 (签 章) | |
设计单位 (签 章) | |
建设单位 (签 章) |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