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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1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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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株洲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2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及《株洲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株县政发〔2013〕10号)要求,2013年来,我县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通过普查,摸清了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要求和《株洲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经株洲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审定和县人民政府批准,株洲县统计局和株洲县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三个公报,对外发布全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1585个,产业活动单位2113个,个体经营户12954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4020个,有证个体户占比为31.1%(详见表1)。

表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1585

100

     企业法人

989

62.4

     机关、事业法人

184

11.6

     社会团体法人

38

2.4

     其他法人

374

23.6

二、产业活动单位

2113

100

     第二产业

358

16.9

     第三产业

1755

83.1

三、全部个体经营户

12954

100

其中: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

4020

31

     第二产业

2745

21.2

其中: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

407

10.1

     第三产业

10209

78.8

其中: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

3613

89.9

在法人单位中,从事制造业单位275个,占17.4%;批发和零售业的单位395个,占24.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业的单位415个,占26.2%。以上三个行业合计占法人单位68.5%。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事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业的单位619个,占29.3%;制造业单位282个,占13.3%;批发和零售业单位424个,占20.1%。以上三个行业合计占产业活动单位62.7%。有证照个体经营户较为集中的三个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528个,占62.9%;住宿和餐饮业343个,占8.5%;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29个,占8.2%。以上三个行业合计占有证个体经营户79.6%(详见表2)。

表2 按行业分组的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

产业活动单位  (个)

个体经营户(个)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个)

总计

1585

2113

12954

4020

    采矿业

15

15

37

16

    制造业

275

282

1148

26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0

13

3

0

    建筑业

47

48

1557

130

    批发和零售业

395

424

4835

252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2

35

1683

85

    住宿和餐饮业

36

45

759

343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

15

92

59

    金融业

3

42

0

0

    房地产业

43

43

8

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3

72

244

30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

50

13

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

13

1

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6

17

1079

329

    教育

90

140

15

7

    卫生和社会工作

61

159

68

5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6

42

707

115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15

619

0

0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

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39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53个。

   2013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

单位1585个。其中,内资企业1578个,占99.5%;港、澳、台

商投资企业4个,占0.03%;外商投资企业3个,占0.02%;在

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168个,占1.3%;股份有限公司523个,

占3.9%;私营企业8750个,占65.2%(详见表3)。

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个)

合 计

1585

内资企业

1578

 国有企业

195

 集体企业

44

 股份合作企业

3

 联营企业

2

 有限责任公司

70

 股份有限公司

16

 私营企业

776

 其他企业

472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4

外商投资企业

3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第三产业和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110741人。其中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63847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共有从业人员12088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建筑业26081人,占40.8%;制造业14548人,占22.8%;批发和零售业5982人,占9.4%。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较为集中的三个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6793人,占56.2%;住宿和餐饮业1381人,占11.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119人,占9.3%(详见表4)。

表4  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的行业分布

 

法人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

个体经营户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人)

(人)

(人)

(人)

合 计

63847

65496

45245

12088

采矿业

1199

1199

232

85

制造业

14548

15177

4155

88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10

696

14

0

建筑业

26081

25341

13034

643

批发和零售业

5982

6268

12686

6793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05

1011

4193

203

住宿和餐饮业

916

995

2641

1381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8

311

246

163

金融业

333

580

0

0

房地产业

1091

1091

29

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16

845

657

10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8

237

44

3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68

399

6

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02

205

3385

1119

教育

3560

3573

108

73

卫生和社会工作

1410

1680

172

13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06

265

1915

347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021

4880

0

0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

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743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118人。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资产总计104.39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56.87亿元,占全部法人企业资产总计的54.48%,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46.27亿元,占44.32%(详见表5 )。

表5 企业法人单位资产行业分布

 

企业资产总计(亿元)

比重(%)

合 计

104.39

100

第二产业

56.87

54.48

工业

41.1

39.37

 采矿业

1.8

1.72

 制造业

38.6

36.9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0.7

0.67

建筑业

15.77

15.11

第三产业

46.27

44.32

批发和零售业

9.34

8.95

 批发业

6.49

6.22

 零售业

2.85

2.73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0.76

0.73

住宿和餐饮业

0.71

0.68

 住宿业

0.24

0.23

 餐饮业

0.47

0.4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0.2

0.19

金融业

0.01

0.01

房地产业

19.46

18.6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27

14.63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0.05

0.0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0.02

0.0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0.08

0.08

教育

0.05

0.05

卫生和社会工作

0

0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0.32

0.31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0

0

    注:表中企业法人单位总资产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法人单位1.25亿元。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950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7.0%。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296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30.2%;批发业204个,占20.8%;零售业186个,占19.0%。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34852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65.5%。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4744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7.7%;建筑业9834人,占18.5%;批发业3645人,占6.8%。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60.43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57.9%。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23.69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的22.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5.27亿元,占14.6%;批发业5.54亿元,占5.3%(详见表6)。 

表6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

资产总计

(个)

(人)

(亿元)

合 计

950

34852

60.43

工业

296

14744

23.69

建筑业

39

9834

4.94

交通运输业

18

647

0.35

仓储业

4

158

0.42

邮政业

0

0

0

信息传输业

4

73

0.2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

5

0

批发业

204

3645

5.54

零售业

186

2031

1.59

住宿业

11

375

0.24

餐饮业

24

531

0.47

房地产开发经营

25

646

5.3

物业管理

4

142

0.0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6

681

15.27

其他未列明行业

64

669

1.28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34个,从业人员671人,资产总计1.1亿元。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7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0.4%。其中,新材料产业5个,占全部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71.4%;节能环保产业4个,占57.1%。

    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802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1.3%。其中,节能环保产业473人,占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9.0%;新材料产业637人,占79.4%(详见表7)。

表7  按类别分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数(个)

从业人员数(人)

总计

7

802

   节能环保产业

4

473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1

47

   生物产业

0

0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0

0

   新能源产业

0

0

   新材料产业

5

637

   新能源汽车

2

282

注:表中战略性新兴产业分项存在重复归类,分项合计大于总计。

   六、文化及相关产业

2013年末,全县共有文化及相关产业(以下简称文化产业)法人单位3个,非文化法人单位所属的文化产业活动单位(以下简称文化产业活动单位)5个。在文化产业法人单位中,文化制造业单位占66.7%,文化服务业单位占33.3%。

    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有从业人员277人,其中,从事文化制造业的占83.1%,文化服务业占16.9%。

    经营性文化产业法人单位的资产总计为3117.1万元。其中,文化制造业占47.5%,文化服务业占52.5%。

   七、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62.4%,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35.1%,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2.5%。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84.1%,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5.6%,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0.3%。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35.1%,第三产业占64.9%。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8.9%,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21.1%。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11.4%,第三产业占88.6%。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13.3%,第三产业占86.7%。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根据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规定,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包括10个行业大类、50个行业中类、120个行业小类。

[6]规模以上文化产业划分。包括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企业、限额以上文化批零业企业、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企业。分别指《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规定行业范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或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从业人数在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7]其他说明。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8]由于区划调整,与第二次经济普查数据不能进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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