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民政办、局机关各股室、各敬老院:
为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现将《株洲市渌口区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民政局
2024年6月30日
株洲市渌口区敬老院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根据湖南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及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人员聘用
(一)聘用条件
1.热爱养老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奉献精神,为老服务意识,乐于为入院老人服务。
3.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胜任养老服务工作。
4.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5.新聘人员原则上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
6.参加养老服务相关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二)聘用程序
1.敬老院按照聘用标准,提出拟聘用人员,经局和敬老院共同考察后实施聘用;
2.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且合格的人员由敬老院正式签订聘用合同,一年一签,本人、敬老院、民政局各一份。
(三)工作人员管理
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积极工作;
2.工作人员合同期满后,经区民政局考察符合条件的予以续聘;
3.合同期内,工作人员有辞职意愿的,提前一个月写出书面申请,敬老院予以解聘,没有任何理由擅自离职的视为自动离岗,并承担相应责任。
4.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1)一年内,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10天,累计15天以上的;
(2)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操作规程,经多次教育不改或有违纪违法问题被查处的;
(3)身体体检不合格、有传染性疾病、不适合养老服务工作的;
(4)严重失职、渎职、在本职岗位上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本职岗位上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违规违纪、入住老人非正常死亡等重大问题的,对院长或负责人一律免职处理并将相关责任人移交相关部门处置;不服从区民政局、敬老院工作安排,工作中有重大失误,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工作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强并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护理员等级证、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且身体健康的可续聘,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6)因其它原因不适合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
(四)工作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
敬老院工作人员职数由区局统一确定,具体工作由敬老院按需安排。
(1)管理岗位为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但不限于敬老院院长岗位。院长文化程度应符合GB/T 37276-2018中第 5 章的相关要求,具有养老服务专业知识。管理岗位1名,设院长1名。
(2)专业技术岗位为承担专业技术工作职责、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护理、康复、社会工作、健康管理岗位。医养结合的敬老院可设置医疗、康复人员;护理人员配备原则上按照入住老年人自理1:10,半失能老年人1:6,全失能老年人1:3进行配备。
(3)工勤技能岗位为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维修维护、保洁绿化、消防设施操作、信息管理、档案管理、接待管理、厨师、门卫、洗涤岗位。敬老院原则上可配备专职厨师1名。
(4)院长由局签订劳动(劳务)合同,一年一签,其他工作人员统一由敬老院直接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以上工作人员岗位设置但不仅限于本身岗位职责,院长可结合敬老院实际工作统筹安排,做好敬老院日常管理、照料护理、膳食、安全等工作。
二、 工资福利待遇
1.工资结构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护理工资、工龄工资、夜间值班工资、安全生产工作补贴等及其他福利组成,具体工资标准为:基础工资为民政拨付的工作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管理人员基础工资为3000元/月(含民政拨付的最低工资),厨师人员基础工资为2600元/月(含民政拨付的最低工资);护理工资为签订好护理协议后,照料全失能特困人员每月400元/人、半失能200元/人、自理120元/人;夜间值班工资每月不超过300元/人,夜间值班天数不少于15次;直接从事或兼职安全生产工作的每月补贴不超过230元/人;鼓励工作人员考取护理职业资格等级证,取得初级护理员证的享受100元/月补助、中级200元/月、高级300元/月、技师500元/月;绩效工资为全年3600元,年底考核后根据等次进行发放;工龄工资为每年递增30元/月,区民政统管后工作人员工龄都从第1年开始算起;财政保障工资之外的由敬老院自筹。工作人员节假日福利可参照事业单位工会相关要求和标准执行,发放7个节假日和1次生日等慰问,节假日福利采用物资发放的方式进行。
2.敬老院应为工作人员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意外保险。其中养老保险由敬老院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限定为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意外保险由敬老院独立承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工作人员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予补偿。
3.绩效工资由敬老院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发放,考核标准由局统一制定,考核结果分为一、二、三类,一类单位占总机构数的30%、二类单位占总机构数的60%、三类单位占总机构数的10%,一类单位绩效考核在总绩效工资上上浮20%(如:3600元提高至4320元)、二类单位绩效工资保持原数、三类单位绩效考核工资在总绩效工资上下浮30%,被评为三类的敬老院,由局进行约谈,连续两年被评为三类单位的,对院长予以免职处理。
4.工资发放为按月银行代发。
三、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之前区局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最终解释权为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