渌水复〔2024〕5号
株洲市 渌口区水利局
关于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业务技术用房及渌口派出所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业务技术用房及渌口派出所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函》收悉。我局组织对《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业务技术用房及渌口派出所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提出了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报告书》,请据此开展后续水土保持工作。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业务技术用房及渌口派出所项目位于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湖塘路以北。项目总用地面积9396.91㎡,其中永久占地7896.91㎡,临时占地1500㎡。项目土石方开挖10.45万m³,回填0.32万m³(含表土回填0.14万m³),余方10.27万m³,余方运至株洲市渌口区梅子湖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回填利用,借方0.14万m³。项目总投资4868.2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347.45万元,总工期24个月。
(一)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9396.91㎡。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94.06万元(主体已有水土保持投资65.82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28.24万元),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9396.91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强化士石方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与保护利用。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株洲市水利局和渌口区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以及需要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弃渣场补充) 报告,报株洲市渌口区水利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株洲市渌口区水利局
2024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