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28
2025年株洲市渌口区司法局
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一、部门职能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四、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
(二)支出预算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一)基本支出
(二)项目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二)政府采购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四)预算绩效目标说明
(五) “三公”经费预算
(六)一般性支出情况
八、名词解释
第二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表格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支出分类(政府预算)
(五)支出分类(部门预算)
(六)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七)一般预算支出表
(八)一般预算基本支出表
(九)工资福利(政府预算)
(十)工资福利
(十一)个人家庭(政府预算)
(十二)个人家庭
(十三)商品服务(政府预算)
(十四)商品服务
(十五)三公经费
(十六)政府性基金
(十七)政府性基金(政府预算)
(十八)政府性基金(部门预算)
(十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十)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二十一)专项清单
(二十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二十三)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注:以上部门预算报表中,空表表示本部门无相关收支情况
第一部分:
2025年株洲市渌口区司法局部门预算说明
一、 部门职能职责
本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区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指导全区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工作。负责报送备案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受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审查申请。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论证说明。指导、监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四)负责区政府合同的审査管理工作。参与、指导、监督政府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备案、履行的有关工作。负责指导政府重大合同纠纷的仲栽、诉讼及执行工作。负责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处理。
(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区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应诉、被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及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区政府法治对外合作工作。
(六)承担统筹规划全区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区依法治区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监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七)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管理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部门设置。
株洲市渌口区司法局是正科级行政机关,现有股室9个:办公室、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加挂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选任办公室牌子)、普法与依法治理股、社区矫正工作股(对外使用社区矫正工作局牌子)、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合同管理股、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和协调股、行政复议和应诉股、人事政工股、区委依法治区办秘书股。下设2个股级二级机构,分别为:公证处、公共法律援助中心。其中其中1个全额拨款、0个差额拨款、1个自收自支单位,公共法律援助中心为全额拨款单位、公证处为自收自支单位。
(二)人员情况。2024年12月31日止,区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数23个,在编22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数7个,在编7人,乡镇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数22个,在编20人。在职人员49人,离休人员0人,退休人员17人。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我单位只有本级,没有其他预算单位,因此纳入2025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为株洲市渌口区司法局。
四、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
2025年年初部门收入预算964.9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964.94万元。收入预算较减少增加36.13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较去年有所增加,项目经费增多。
(二)支出预算
2025年年初部门支出预算964.94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824.3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2.4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3.5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4.60万元。支出预算较上年增加36.13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较去年有所增加,项目经费增多。
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2025年预算数为673.38万元。
2、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25年预算数为5万元.
3、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2025年预算数为15万元。
4、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2025年预算数为5 万元。
5、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公共法律服务(项)2025年预算数为20万元。
6、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社区矫正(项)2025年预算数为24 万元。
7、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治建设(项)2025年预算数为72 万元。
8、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2025年预算数为10万元。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25年预算数为66.84万元。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项)2025年预算数为4.08万元。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2025年预算数为1.54万元。
12、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其他行政单位医疗支出(项)2025年预算数为13.51万元。
13、住房保障支出(类) 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25年预算数为54.6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25年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964.94万元,具体安排如下:
(一)基本支出:2025年年初预算为858.94万元,占总支出比重为89.01%;主要是为保障部门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25年年初预算为106.00万元,占总支出比重为10.99%;是指部门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
(1)人民调解经费专项10万元。主要用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促进人民调解持续发展,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2)社区矫正经费专项24万元。主要用于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湖南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3)政府法律顾问经费专项30万元。主要用于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保障和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
(4)行政执法培训17万元。主要用于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
(5)法律援助经费10万元。主要用于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保障人民诉讼权益。
(6)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经费15万元。主要用于化解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2025年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本单位2025年年初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共安排167.95万元,比上年度预算减少23.42万元,原因是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支出。
(二) 政府采购预算
2025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为149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为70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为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为79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公务用车2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2025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预算安排购置价值200万以上大型设备0套。
(四)预算绩效目标说明
本部门所有支出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纳入2025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金额为964.9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58.94万元,项目支出106万元,具体绩效目标详见报表。
(五)“三公”经费预算
2025 年本单位“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5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50万元,因公出国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2024年减少了0.10万元,主要原因是原因是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支出。
(六)一般性支出情况
2025年预算安排会议费2万元,主要是召开区委依法治区全体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推进全区依法治区相关工作,预计参会人数70人;培训费2万元,主要包括行政执法监督业务培训,预计200人;2025年本单位未计划举办节庆、晚会、论坛、赛事活动。
八、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 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即通常所指的“财政收入”,按照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地方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省级收入三部分构成。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 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五)“三公”经费: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六)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