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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04/2024-07322 发文日期:2024-12-31 成文日期:2024-12-3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渌口区政府

成文日期:2024-12-31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渌口区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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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LKDR-2024-00005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株洲市渌口区中心城区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政告〔20248

 

为预防火灾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决定在渌口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渌口镇的向阳社区、接龙桥社区、伏波岭社区湾塘村、青龙湾村、王家洲村、杨梅村、双月村、渌口村,南洲镇的南岸村、湘渌村、湘东村

三、渌口区城区下列地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公共场所;

(五)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七)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八)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场所和区域。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重大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核发燃放许可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对未经许可举办,或者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禁燃区内,不再审批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临时售卖点;禁燃区外,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临时售卖点。

七、各人民政府及区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明确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城区禁烟花爆竹工作落到实处。各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属地、本单位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实施工作。

、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鼓励积极举报违反禁燃管理规定的行为举报热线: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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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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