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LKDR-2024-00005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株洲市渌口区中心城区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渌政告〔2024〕8号
为预防火灾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决定在渌口区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渌口镇的向阳社区、接龙桥社区、伏波岭社区湾塘村、青龙湾村、王家洲村、杨梅村、双月村、渌口村,南洲镇的南岸村、湘渌村、湘东村。
三、渌口区城区下列地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公共场所;
(五)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七)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八)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场所和区域。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重大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核发燃放许可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对未经许可举办的,或者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禁燃区内,不再审批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临时售卖点;禁燃区外,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临时售卖点。
七、各镇人民政府及区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明确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城区禁放烟花爆竹工作落到实处。各镇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属地、本单位禁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实施工作。
八、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鼓励积极举报违反禁燃管理规定的行为(举报热线:11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