渌政办发〔2023〕4号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渌口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株洲市渌口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9日
株洲市渌口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20〕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镇政府负责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实时跟踪、日常监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根据备案资料,委托征信机构将设施农业用地恢复义务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进行监管。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定期巡查,对监测数据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核实,对设施农业用地恢复完成后进行验收。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对设施农业用地恢复不到位或闲置、弃管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恢复;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擅自扩大用地规模,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逾期拒不履行恢复义务的,负责组织查处。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建设项目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认定,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对养殖类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指导和日常巡查等工作;区林业局负责指导督促林业设施用地的问题整治,加强对林业设施用地的日常监管;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污染防治监管;其他职能部门依据工作职责依法积极履职。
第三条 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影响国土空间、农业发展、村庄等规划的实施;
(二)申请养殖类备案项目选址需符合畜禽养殖相关要求;
(三)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低效闲置的土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占用公益林,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四条 设施农业用地建设过程中应保持原貌,严禁破坏耕作层以及挖山、填塘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经营者在生产和土地复垦过程中禁止污染土壤环境,造成污染应当对土壤进行有效治理。
第二章 设施农业用地界定
第五条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农作物生产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温室、大棚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防疫消毒、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养殖池(车间)、进排水渠道、场区内通道、尾水处理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看护房等设施用地。
第三章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第六条 规范管理设施农业用地。
(一)严格用途管理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使用一般耕地需落实“进出平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引导科学选址
根据农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和林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
(三)合理控制规模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农作物生产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单纯的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其服务面积的3‰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看护房规模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但生猪养殖不受15亩上限限制;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3.附属及配套设施建设应以满足农业生产管理需要为目的,以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为标准。建筑物(构筑物)应尽量采用简易结构,围墙(隔离带)应尽量采用绿篱或通透设施。
(四)严格土地复垦
经营者申请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向区自然资源局缴纳土地复垦费用。
第七条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制,具体备案程序如下:
(一)项目选址
生产经营主体向当地镇政府提出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意向,拟定设施建设方案。镇政府依据相关规划,在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前提下,组织自然资源所、林业局林地股(占用林地情况)、镇农办、畜牧(涉养项目)、生态环境、城镇等部门联合踏勘,集中会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审意见,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要求的,应及时予以书面告知。对涉及占用1亩以上耕地或用地面积3亩以上规模化的设施农业用地需区级部门联审。由镇政府报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等部门联合踏勘并形成会审意见,最后由镇政府签署备案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签订协议
经营者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用地协议。协商一致后,村委会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在镇政府、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满后,由经营者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书》,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协议。生产经营者按土地复垦方案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涉及林地的,按要求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三)用地备案
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书》向镇政府申请备案,未备案登记的不得动工建设。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重新备案。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其中,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汇总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四)竣工验收
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建设完工后,镇政府组织联审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人员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用途、实际建设情况、用地规模等是否与申请备案内容一致,耕作层保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在外立面喷绘标识,是否悬挂公示牌。验收合格的,由各镇人民政府建立竣工验收台账。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撤销备案并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五)备案续用
备案到期需继续申请使用的,必须在到期前2个月内向镇政府提出续期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并重新申请备案。设施农业生产发生变化的(包括改扩建、续期、转为其他农业用途、停止生产等),需向镇政府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后的土地利用现状照片、相关手续文件,在10个工作日内汇总给区自然资源部门,区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种植业经营承包合同到期或中途终止协议的,原设施农业用地主体跨镇另行承包土地且满足已建设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经承包合同所在镇和原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镇政府同意的,可在原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乡镇重新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若续批或变更的审核备案内容不变,则相关审核备案材料可续用。
(六)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项目经营者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报告;
2.单位(个人)资料: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相关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复印件(村、镇加盖公章)、《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土地复垦保证书、缴纳土地复垦费用收据或凭据、土地复垦方案、林地使用证书等与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相关的其他协议;
4.图件资料: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宗地图、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土地流转区域位置图(土地流转区域位置图可在影像地图或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制作,加盖项目单位和村社区公章) 、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建设方案(平面布局图、特殊项目需提供立体效果图);
5.其他资料:公示材料证明、使用林地证书等。
第四章 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第八条 设施农业用地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政府应撤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1.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设施农业用地的;
2.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因撤销、迁移和易地建新等原因不再使用的;
4.擅自买卖或转让设施农业用地的;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因第一种情形收回使用权的,应对经营主体在设施农业用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设施农业用地撤销备案后,经营主体对所使用耕地、园林或林地等农用地拒不复耕复绿或二次复耕复绿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由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等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第九条 设施农业用地年审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年审制。从批准之日起,镇应每年主动赴实地对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主要对生产用地规模和经营行为,设施农业用地现状、实际用途,设施农用房标识、铭牌、生产安全等事项进行检查,并出具年审合格材料和进行权证备注。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不低于30%定期进行抽查审核。
第十条 设施农业用地违规行为查处
(一)改变用途、规模
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必须按照备案的内容实施农业设施建设,坚持“农地农业用”原则,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地用于其他经营。镇政府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实施跟踪和日常监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违法违规用地处置,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未批先建
1.各镇政府在本细则实施15日内组织对辖区未批先建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全面摸排并登记造册。确实用于农业发展建设的设施农业用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要求和规定且经营主体积极主动履行备案手续的,由镇政府严格按照备案流程组织完善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政策规定,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违法用地处理。负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2.本细则实施后,设施农业用地必须先备案后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凡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按违法用地处理。
(三)逾期未批
对需要续批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应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备案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逾期未续批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四)污染超标
禁止在设施农业用地上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物;不得进行贮存、加工含有毒有害物质固体废物的活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化学物质;不得向环境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气。在建设或使用设施农业用地过程中发生上述情形或存在其他对生态造成破坏、环境污染的行为,镇政府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撤销备案,并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查处,情节严重的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镇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对本单位原已批准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形成档案报备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受理未办理的项目,按本《实施细则》办理。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批准的备案审查项目,申请续备且符合续备要求的,按本《实施细则》办理续期手续。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如上级部门管理办法有变更的,以新管理办法为准。
附:1.株洲市渌口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清单
2.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表
3.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4.株洲市渌口区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方案
5.株洲市渌口区设施农业用地公示牌
6.株洲市渌口区设施农业用地变更备案申请表
7.株洲市渌口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撤销审批表
8.株洲市渌口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流程图
9.株洲市渌口区**镇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清单
附件1
株洲市渌口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清单
1.株洲市渌口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表
2.株洲市渌口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3.农业生产用地范围、设施农业建设方案(需附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国土空间规划局部图、平面布置图、设施农业用房规划样式、设施农业用地国家2000坐标勘测定界图等)
4.设施农业用地主体身份材料(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涉及土地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四至范围图和说明,用地现场照片
6.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方案
7.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缴纳凭证
8.涉及林地的,需提供批准的相关材料
9.涉及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报告书的项目,提供区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10.其他相关材料或系统录入需提供电子材料
附件2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表
(参考样式)
株洲市渌口区**镇备案号: 号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用地单位 | ||||||
土地所有权单位 | 用地位置 | |||||
使用年限 | 项目用地总规模(亩) | |||||
设施农业类型 | 作物种植□ 畜禽水产养殖□ | 其中国有土地(亩) | ||||
生产规模 | ||||||
用地及建设情况 | 建筑 面积 (平方米) | 占地面积(亩) | ||||
小计 | 一般耕地 | 其他农业 用地 | ||||
用地情况 | ||||||
建设内容 | 拟建生产设施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地亩;看护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地亩;农资农机具存放设施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地亩;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占地亩;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占地亩。 | |||||
镇(街道) 部门意见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 镇农办意见 | ||||
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日 |
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镇生环委办意见 | 其他部门意见 | |||||
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道) 人民政府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3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参考样式)
甲方(村委会组):
乙方(生产经营者):
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使用范围和用途
甲方将位于村组所属土地 亩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使用土地的用途为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类型为 。其土地类型构成情况为:耕地 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亩;其他农业用地 亩。
二、使用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用地补偿费用
经甲、乙双方协商,设施农业用地补偿费用总额为:
万元(大写: )。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手续;
2.使用期限内,乙方将该土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应经甲方同意,甲方同意后应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3.乙方不按协议约定进行设施农业生产一年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4.使用期内,除非不可抗拒的原因,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协议的执行。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向有关部门申报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手续;
2.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3.使用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土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4.生产结束后,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由乙方负责在6个月之内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恢复不到位或闲置、弃管的,乙方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
5.经甲方同意后,设施及其土地经营权发生转让的,乙方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由受让方重新与甲方签订协议。
六、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以任何理由影响该协议的执行。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可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双方协调一致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八、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在乡镇政府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生产经营者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提交相应内容的承诺书。
附件4
株洲市渌口区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方案
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概况 | 设施农业主体 | ||||||
土地所有权 | |||||||
位置 | |||||||
项目用途 | |||||||
项目用地总规模(亩) | |||||||
用地截止期限 | |||||||
项 目 区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 土地类型 | 面积(亩) |
其中 | ||||
已破坏 | 拟破坏 | ||||||
农 用 地 | 耕 地 | ||||||
园 地 | |||||||
林 地 | |||||||
其 他 | |||||||
小 记 | |||||||
建设用地 | |||||||
未利用地 | |||||||
合计 | |||||||
土 地 破 坏 类 型 | 挖损 | ||||||
塌陷 | |||||||
压占 | |||||||
污染 | |||||||
合计 | |||||||
预期复垦面 积 | 农 用 地 | 耕地 | |||||
园地 | |||||||
林地 | |||||||
其他 | |||||||
小记 | |||||||
建设用地 | |||||||
合计 | 土地复垦率(%) | ||||||
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 (万元) | 单位面积投资估(概)算(万元/亩) | ||||||
工 作 计 划 及 主 要 措 施 | 简述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复垦工程、技术、资金等保障措施。 (可附页) | ||||||
预 算依 据 | 简述: 1.土地破坏类型、面积及测算依据 2.预期复垦土地用途、面积及测算依据 3.投资估(概)算及测算依据 (可附页) | ||||||
附件5
株洲市渌口区设施农业用地公示牌
设施农业用地公示牌长为60厘米、宽40厘米,颜色为蓝底白字。由所在镇政府统一编号,明确项目名称、使用人、备案面积、备案用途、到期时间、监督电话。
项目名称 | |
使用人 | |
用户编号 | 株洲市渌口区**镇 年度**号(示例) |
备案面积(平方米) | |
备案用途 |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
到期时间 | |
监督电话 |
附件6
株洲市渌口区设施农业用地变更备案申请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备案号:**镇设施用地备(202)第号
变更后设施农业主体(单位或个人) | 签名(盖章) | |||||||
变更后土地 所有权单位 | 变更后 用地位置 | 株洲市渌口区 镇 村小组 | ||||||
变更后项目用途 | 变更后设施 用地总规模 | (亩,小数点后两位) | ||||||
变更后用地截止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变更后是否 破坏耕作层 | ¨是 ¨否 | 原备 案号 | ||||||
变更后 用地规模 | 生产(设施)用地 | 面积(平方米) | 建(构)筑结构和层数 | |||||
附属配套 设施用地 | 面积(平方米) | 建(构)筑结构和层数 | ||||||
用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国有农业用地使用权人)意见 | 经审核,该宗设施农业用地实际变更内容符合条件,同意上报变更!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镇部门 变更意见 | 自然资源所意见 | 镇农办意见 | ||||||
同意变更。 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日 | 同意变更。 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镇生环委办意见 | 其他部门意见 | |||||||
同意变更。 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同意变更。 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镇备案意见 | 同意变更。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原备案号自行撤销。 | |||||||
附件7
株洲市渌口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撤销审批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撤销备案号:**镇设施用地备撤(202)第号
设施农业主体(申请单位或个人) | 签名(盖章) | ||
土地所有权单位 | 用地位置 | 株洲市渌口区 镇 村小组 | |
项目用途 | 设施用地 总规模 | (亩,小数点后两位) | |
原用地截止期限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撤销原因 | 原备案号 | ||
拟撤销 用地规模 | 生产(设施)用地 | 面积(平方米) | 建(构)筑结构和层数 |
附属配套 设施用地 | 面积(平方米) | 建(构)筑结构和层数 | |
用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国有农业用地使用权人)意见 | 经审核,该宗设施农业用地撤销情况与实际相符,同意上报备案撤销。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镇部门 撤销意见 | 自然资源所意见 | 镇农办意见 | |
同意变更。 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同意变更。 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镇生环委办意见 | 其他部门意见 | ||
同意变更。 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同意变更。 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镇 撤销意见 | 同意变更。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原备案号自行撤销。 | ||
附件8
株洲市渌口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流程图

不符合
初审符合
![]()
验收通过 验收不通过

附件9
株洲市渌口区**镇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清单
填表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 | 主体 | 用地位置 | 设施农业类型 | 项目用地总规模(亩) |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平方米) | 辅助(配套)设施农业用地 | 备案号 | 备案时间 | 项目到期时间 | 预存复垦费用(元) | ||||||||
小计 | 建设用地 | 农业用地 | 其中耕地 | 建筑结构和层数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 | ||||||||||||
小计 | 建设用地 | 农业用地 | 其中耕地 | |||||||||||||||
填表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说明:1.本表格一式两份,备案时分别报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备案;2.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涉及的用地范围(国家2000坐标系勘测定界图)需随本表一同上报区自然资源局。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