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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04/2021-07225 发文日期:2021-05-26 成文日期:2021-05-2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渌口区政府

成文日期:2021-05-26

关于印发《株洲市渌口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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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发〔20214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渌口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株洲市渌口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1525

株洲市渌口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

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以及《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房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据规划原则。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建住房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新房必须拆旧房,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三)相对集中原则。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应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住宅小区集中。

(四)依法审批原则。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必须严格审查建房资格,按程序、权限审批。严禁农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房。

切实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新建农村住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禁止基本农田、公益林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以及公路、铁路、电力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明确禁止建设的区域新建房屋

逐步建立与完善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且没有宅基地并承诺不再申请宅基地的农户,或者主动放弃已有的合法宅基地的农户,逐步建立与完善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由区自然资源局统筹实施,尽可能在镇村区域内落实平衡任务,科学选址,实行先补后占,保持耕地占补平衡。民自行复垦或开发的零星分散耕地,经区自然资源局确认,纳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后,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民建房占补平衡。

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复垦。鼓励镇、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废旧宅基地进行复垦并落实栽种,复垦规模在1公顷以内的项目由人民政府委托区自然资源局立项、验收、评等。经验收确认增减挂钩指标和土地开垦指标,按人民政府规定支付工作协调费,指标优先保证村民建房合理需求涉及占用的耕地补充任务。复垦后的农用地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承包经营权分配。

   

申请宅基地建住房由户主提出。农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且符合一户一宅的;

(二)农村村民符合分户条件,且已办理分户手续,确需宅基地的

原有宅基地采用还基安置方式被依法征收后,需要安置的;

集体建设或实施镇、村建设规划以及进行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安置的;

受地质影响,居住环境危及生命财产安全需迁建的;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房分户遵照以下基本原则:

(一)独生子女家庭不得分户另行申请宅基地建房;有两个以上农业户口子女的有子女已达婚龄且已嫁娶的,并经公安机关分户可作为两个以上家庭户型,但父母必须伴靠一农业户口子女申请宅基地建房。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离婚一年以上且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

(三)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外嫁女及未婚子女不能和父母分户。

(四)丧偶未再婚的(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证明及注销人口户籍证明)可以认定为一户。

(五)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应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所在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经镇人民政府协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公示认定。

第十条 申请面积及层高标准。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建筑层数最多不得超过三层。编制村庄规划的村,按村庄规划的面积和层高执行,但不得超过前款规定。

宅基地面积指主屋、附屋(单独的厨房、厕所等生活设施用房)以及主屋与附屋之间相连的过道或坪场所占用的面积。宅基地周围的菜地、绿化用地、晒场、农具存放间、粮食仓库、宽度在6米以内的农村道路及畜禽舍按照农用地或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建住房申请流程。农村申请宅基地建住的,由本人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张榜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农户当场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由集体经济组织连同申请资料一并向镇人民政府提交用地申请。

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建房申请书;

(二)建房审批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户籍信息

(四)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房,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镇人民政府设立一个综合性行政审批统一窗口对外受理,并建立多部门联动联审、联批制度。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十三 农村宅基地建住房审批流程

(一)政府联审办接到宅基地申请后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由农户当场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正式受理农户申请。

(二)联审办进行现场勘查,核实资料符合规划,确定拟用地四至范围、类别、面积,是否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在正式受理农户申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建议。

(三)镇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联合会审,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

对申请使用乡、村规划区内宅基地的,经审查合格后,制作《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不予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使用农用地作为宅基地的,依法依规完成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由镇人民政府按前款规定处理。

四)人民政府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确定建住房位置,并钉桩、放线,并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复印件张贴建设醒目处。现场四界坐标确定后,农户方可开工建设。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村组根据职责对建住房施工过程进行监管。

(五)完工后,经建住房村民申请,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表,验收未通过,提出整改意见或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  农村申请宅基地建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 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设计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符合分户条件,但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

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有非法占地行为尚未处罚到位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旧屋处置。农村民易址新建住的,在申请宅基地时应提交原《建设用地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其旧屋基调剂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并提交调剂双方及组、村签字同意的旧屋(基)调剂协议;不作调剂处置的,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或纳入复垦范围。宅基地申请人同时必须向镇人民政府作出自行拆除旧宅的书面承诺。村民委员会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收取拆旧保证金的方式,要求建房户在作出拆旧承诺的同时缴纳拆旧保证金,待旧屋拆除并经镇联审办现场验收后,退回拆旧保证金,拆旧保证金的额度由村民员会或本集体经济组织议定。房户未按承诺期限自行拆除旧屋的,镇人民政府可依法组织拆除,拆旧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章  登记发证

  第十六条 区自然资源负责农村宅基地住房登记发证工作

  十七 农村民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土地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因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十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由相关部门注销其宅基地批准文件不动产权证书: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

(二)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

(三)不按照批准用途或超面积使用土地的;

(四)批甲地占乙地使用土地的;

(五)隐瞒、骗取审批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或撤销的其他情形。

 监督管理

十九  按照区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构建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

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违法用地查处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宅基地现状和用地需求情况统计调查等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明确工作流程,规范、统一审批文书、建立管理审批平台,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指导编制村庄规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农民住宅不动产确权登记。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和推广农村住宅图集,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组织开展农村建房工匠培训,指导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承担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的审批、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确定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接受农户申请、初步审核、组织村民代表会议、村内公示、向镇人民政府报送申材料,全程参与宅基地审批监管工作,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透明,村民委员会在村民建房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建房主体、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和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风貌、监督人员、举报电话等。村党组织书记为村民建房监督的第一责任人,依法依规调解当事人之间的宅基地纠纷,及时报告农村宅基地建房的违法、违规行为。

交通、水利、文物、教育、电力等职能部门依法依规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法律责任

二十 镇、村日常巡查、监管、制止不力,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力、执法不严,出现村民违规建房的,相关责任人员,由区纪委监委问责;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规定审批的农村宅基地,批准文件无效相关责任人员,由区纪委监委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予以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由区自然资源局予以处罚。

二十一 农村村民在禁止建房区域建房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建房、未依据审批要求建房的,由镇人民政府根据违建情形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未取得或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

(二)违反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

(三)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十二 在实施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工作中,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公安分局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成立区委副书记、区长为组长,常务副区长为副组长,分管副区长为执行副组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株洲市渌口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农业农村局,由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章    

二十四 规定出台前有关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的政策和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 规定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规定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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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包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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