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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04/2023-02846 发文日期:2023-04-04 成文日期:2023-04-0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渌口区政府

成文日期:2023-04-04

2号—关于加强粮食生产和严禁耕地抛荒及露天焚烧秸秆的公告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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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ZLKDR-2023-00001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粮食生产和严禁耕地抛荒及露天
  焚烧秸秆的公告
  渌政告〔2023〕2号

  为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效益和杜绝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深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确权承包耕地。禁止在确权承包地上栽植苗木果树、挖塘养鱼、围湖造景、非法取土等造成耕作层破坏和撂荒。
  二、严禁在严格管控耕地种植水稻,不含备案制种和试验示范。
  三、坚持“谁种粮谁受益”原则,对撂荒的停止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停止承包地经营者享受的各项奖励政策。
  四、对弃耕抛荒连续2年以上的承包地或流转耕地,由村组集体责令承包方或流转方及时复耕复种,否则依据土地承包法及土地管理法依法终止土地经营权或土地流转合同。
  五、全域、全时段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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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包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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