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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04/2022-08247 发文日期:2022-05-07 成文日期:2022-05-07
有效期至:2024-05-05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渌口区政府

成文日期:2022-05-07

关于印发《株洲市渌口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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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LKDR-2022-01001


渌政办发〔2022〕4号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渌口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单位:

株洲市渌口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6

株洲市渌口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湘政办发〔202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9〕61号)、《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金〔2019〕36号)和《株洲市推进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株政办发〔2022〕3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株政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实施企业上市培育工程,鼓励引导企业挂牌上市,支持企业借力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对拟上市(挂牌)企业给予中介费用补助,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企业,是指所发行的股票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企业,是指所发行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

第三条 拟上市(挂牌)企业是指与中介机构签订股改、上市(挂牌)合作协议且进入实质性运作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址在渌口区的企业,其中总部型企业在渌口区汇总缴纳税款。

第二章  上市(挂牌)补助

第五条  上市补助:

(一)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及北交所首发上市给予总额500万元补助。分阶段实施:(1)在湖南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登记,给予100万元补助;(2)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凭受理文件,给予100万元补助;(3)在沪深交易所及北交所上市发行,给予300万元补助。

(二企业在境外主要交易场所上市成功,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第六条 新三板挂牌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每家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在基础层挂牌的补助150万元,首次进入创新层的再补助50万元。对转板至境内外上市的企业,进行差额补助。

第七条 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补助:对科技创新专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标准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40万元补助。对转板至新三板挂牌或境内外上市的企业,进行差额补助。

第八条  外地上市公司总部迁入补助:注册地迁入渌口区的上市企业(含境外上市、异地"借壳"上市后迁入),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渌口区纳税的,沪深交易所及北交所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新三板基础层挂牌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补助,创新层挂牌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

第三章  上市(挂牌)企业资本运作补助

第九条 对上市挂牌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按投资在渌口区实际到位资金1%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仅可申报一次,总额最高补助200万元。

第十条 对符合分拆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境内外成功上市或者挂牌,按照前述政策给予补助。对上市公司在境内外实现二次上市的,成功后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第四章  团队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所享受第五条至第十条补助部分,其中60%可用于奖励其管理团队及技术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受奖金额可不低于30%)。

第十二条 对拟上市企业在股改及辅导期间不超过5名企业高管或专业技术人员给予其当年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五章  财政贡献奖励

第十三条  企业以上市(挂牌)为前提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将享受以下政策:

(一)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缴纳的流转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对区级财政贡献部分,由区财政给予企业补助。  

(二)企业审计或评估中出现的浄资产增值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区级财政贡献部分,由区财政给予企业补助,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

(三)凡涉及无证土地、房产的权证办理及转换土地、房产权属性质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合规"的原则,指导帮助企业完善相关产权确认程序和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相关权证。

第十四条 鼓励我区上市公司留在本土为地方经济作贡献支持区内外上市公司股东在渌口区完成限售股减持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以在渌口区成立持股企业的形式在渌口区完成限售股减持的对区级财政新增贡献部分,由区财政给予补助。

第六章  股权投资基金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新设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在渌口区完成注册登记,并完成合规性备案手续,可由该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基金注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募集资金(实际到账且不含本地财政及国有企业资金)达到1亿元的,补助10万元,每增长1亿元,多补助10万元,最高补助50万元。

第十六条 在本区投资2个以上项目,且当年对本区企业累计增加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股权投资基金,按其当年对本区企业新增投资额的5‰给予该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对与本区股权投资基金开展股权投资合作的本区企业,按其上市挂牌前获得投资额的5‰的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七章  资金安排、申报及拨付

第十七条 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上市(挂牌)融资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拟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和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需在与主办券商(或湖南股交所推荐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2个月内,向区政府金融办提交备案材料。

第十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补助条件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3个月内向区政府金融办提出补助申请,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补助申请。补助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补助申请表、营业执照、完税凭证、批复文件等复印件。同时,在省、市、区有关考核工作中,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数据、报表等资料,及时回复相关调查。

第二十条  由区政府金融办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并联合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补助资金拨付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和区委常委会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享受上市(挂牌)补助政策的企业,自获得补助资金之日起10年内若将注册地迁出渌口区的,将追回已发放的全部扶持补助资金和因上市(挂牌)享受的优惠政策收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补助的对象必须依法成立、合法经营,如有非法集资、虚造数据、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核销其年度补助的申报资格,依法追回已获得的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涉及的区级补助资金包含省、市级奖补资金中区财政配套部分配套部分以外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叠加享受区级政策。企业就同一事项如已享受其他政策奖补,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对同一事项不重复奖补。产业引导基金引导设立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按照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基金设立协议享受相关分成奖励,不重复享受奖补政策。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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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包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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