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LKDR-2022-01005
渌政办发〔2022〕16号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渌口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株洲市渌口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0日
株洲市渌口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我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秩序,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5〕58号)、《关于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湘农办函〔2021〕192号)等相关文件与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草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其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和各方权益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在区、镇两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公开进行。
第四条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五条 建立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交易鉴证等服务。
第二章 原则和方式
第六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农业用途;
(四)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互换、转包、抵押等方式。
(一)转让。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承包户,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后,将其农村土地经营权及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单位或个人。
(二)出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农村土地经营权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条件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三)入股。承包方自愿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受让方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四)转包。承包方将其部分或全部农村土地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营。
(五)互换。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之间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和土地经营权进行交换,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交换。
(六)抵押。指借款人将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农村土地经营权并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原土地承包关系执行终止,当事人应报告发包方,并向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部门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采取出租、入股、转包、抵押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原承包关系、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八条承包方可以书面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机构流转其农村土地经营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九条 通过出租方式流转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再出租的,应经承包方农户书面同意,并在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第三章 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权属明晰;
(二)承包方具有转出其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意愿;
(三)受让方应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四)承包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协商一致;
(五)流转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以及本区农业产业发展、城乡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具有土地流转意向的承包方与受让方共同写出土地流转申请报告,单个流转合同面积在200亩以下的,经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部门审核;流转面积在200-1000亩以下的,经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复审;1000亩以上的,经镇政府联合区农业农村部门初、复审后,报区政府组织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申请材料包括:
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申请书;
2.受让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流转意向合同,委托代签的,需有承包方签署的委托书和委托流转花名册;
4.承包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或流转土地红线图;
5.项目涉及的村社发包方书面证明;
6.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及支持国家或地方项目建设承诺书;
7.流转行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8.双方协议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经营项目明确;
2.土地用途合法;
3.有风险防范机制;
4.符合当地产业布局;
5.符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规划;
6.有利于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
7.受让方农业经营能力;
8.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
9.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镇级审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区级审查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协商。承包方需要流转出土地经营权时,须与受让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发包方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统一与受让方协商。
(四)订立合同。在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部门指导下,双方协商,按照合同要约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发包方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统一与受让方订立合同。
(五)履行合同。承包方按合同约定的流转面积、流转期限交付土地;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流转价款以及支付方式等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供求信息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公开发布。鼓励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电子竞价、协议转让、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方式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完成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公开流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包方(含共有权利人)向服务平台提出受理申请。
(二)服务平台对承包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三)承包方或委托代理人与服务平台签订委托协议。
(四)服务平台公开发布流转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五)服务平台受理受让申请,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六)服务平台组织交易。
1.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挂牌成交;
2.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竞价、招标、拍卖等方式交易;
3.未征集到符合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终止交易或者重新挂牌。
(七)达成交易后服务平台进行结果公示。
(八)承包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
(九)承包方和受让方进行结算交割。
(十)服务平台出具鉴证书。
(十一)服务平台内部归档。
(十二)交易双方到相关部门备案登记。
第四章 合同和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须参照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推广使用的全国《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1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注册组织机构代码、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费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十)违约责任。
流转期限超过10年的,建议流转费采用分期支付方式。
第十六条 建立土地流转风险评估制度。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评估报告,具体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评估办法另行制定出台。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合同备案。农村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向发包方、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部门或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流转合同备案。
承包方与他人达成流转土地经营权意向,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备案。
流转面积30亩及以上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应向发包方和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部门报备流转合同。200亩及以上的还应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备流转合同。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流转年限届满,受让方需要继续流转经营土地的,应在流转合同期满前6个月内向承包方提出续期申请,经发包方同意,重新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再次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流转期间,流转土地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占的,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流转合同约定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有关政策执行,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国家建设。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受让方改变流转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性质或农业用途的,或违反法律及国家和省、市、区的相关规定将流转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其流转合同与鉴证自动失效,并交由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环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权、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承包方、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行政主管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实行属地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逐级向区或市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由人民法院裁决的纠纷,不再进行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渌口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