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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双碳”电网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3-11-13 作者: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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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双碳”电网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株洲市渌口区“双碳”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规范株洲市渌口区“双碳”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双碳电建办”)运作,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按“规范高效、简单明了、工单驱动、闭环管理”的原则规定了工作碰头、调度、督办、通报、督查等工作的运作要求。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双碳电建办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二章 工作碰头

第四条 区双碳电建办建立定期碰头机制。按照“年会商、季点评、月调度、周推进”的周期开展碰头。其中年会商会一般在每年7月中上旬召开,季点评会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周召开,月调度会在每月第一周召开,周推进会在每周一下午召开。原则上年会商会由株洲市渌口区双碳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一组长召集,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季点评会由株洲市渌口区双碳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执行副组长)召集,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月调度会由株洲市渌口区双碳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副组长召集,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周推进会由区双碳电建办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相关单位参加。

第五条 区双碳电建办会议形成的重大决策以双碳电建办文件下发,各项任务以工单的形式下发。年会商会以文件下发次年“630攻坚”任务,季点评会、月调度会、周推进会以工作交办单下发任务。不同形式下发的任务具有相同的效力,受到同等力度的督办。   

 

第三章 工作调度

第六条 工作调度分为例会调度和重大事项专项调度两种形式。周推进会定期调度事项较简单、协调量不大的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每周五向区双碳电建办反馈前期调度事项落实情况及下周调度事项。专题调度会主要研究和调度较为复杂、涉及面广的工作事项。

第七条 周推进会上会事项分为研究事项、调度事项和交办事项三类。需要统筹研究,共同商定实施方案的事项界定为研究事项。方案已明确,需要协调解决过程中问题的事项界定为调度事项。只需落实、执行的事项界定为交办事项,由区双碳电建办直接安排交办。

第八条 任务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任务清单工作要求和时限开展工作,每周书面反馈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工作完成的成果资料。

 

第四章 工作交办与督办

第九条 区双碳电建办以工单的形式进行工作交办与督办,保障任务落实。区双碳电建办决策的工作任务,使用交办单进行交办。任务期限临近,但完成情况不理想的使用工作提醒单进行工作提醒,旨在保证工作按质按量完成。超出任务期限,任务没有完成的使用工作督办单进行督办,旨在督促相关单位尽快完成任务。工作督办后,仍然超期未完成的,使用工作预警单进行预警,并提请区委、区政府督查办督查,旨在对任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警告,促使其快速完成任务。预警后仍然超期没有完成任务的,使用绩效考核单通知其被考核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条 各类工单应连续编号并明确督(交)办对象、督(交)办事项、督(交)办要求、完成时限,一式两份,由督(交)办对象签收,区双碳电建办存档。工作交办单由区双碳电建办工作人员按相关会议决议编制、审核,直接用印,无需履行签发程序。工作提醒单由区双碳电建办相关工作人员编制、审核,直接用印,无需履行签发程序。工作督办单由区双碳电建办相关工作人员编制、审核,由区双碳电建办副主任签发、用印。工作预警单由区双碳电建办相关工作人员编制、审核,由区双碳电建办常务副主任签发、用印。工作考核单由由区双碳电建办相关工作人员编制、审核,由区双碳电建办常务副主任签发、用印。

第十一条 各类工单应使用回执单定期反馈推进情况,按工单要求时限完成任务并书面上报完成情况和佐证。工单回执应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发、用印。

 

第五章 工作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区双碳电建办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以工作简报和工作通报形式发布。工作简报每半月一期,报株洲市渌口区双碳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人员,简述上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和下半月工作计划。工作通报每月一期,发双碳电建工作相关单位,详述双碳电建工作推进情况以及推进过程中的遇到的问题、典型经验,点评前一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安排下阶段工作。

 

第六章 工作督查

第十三条区 双碳电建办开展定期督查与不定期督查。其中定期督查每两月开展一次,由区双碳电建办组织,不定期邀请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委绩效办参加。主要督查项目关键节点完成情况,行政审批优化情况和区委、区政府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结果按绩效考核方案纳入考核。

第十四条 不定期督查采用四不两直的形式开展,主要针对关键点、堵点、难点开展,督查结果专项通报,按绩效考核方案纳入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株洲市渌口区双碳电建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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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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