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学校、各镇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现将《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教育局 株洲市新闻出版局关于2021年春季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事项的通知》(株发改发〔202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伙食费、住宿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和住宿。一是伙食费实行最高餐费控制。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中小学生早餐不超过4元/餐·人,中餐不超过7元/餐·人,晚餐不超过6元/餐·人。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的可向学生收取不超过50元/生·期的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实行专账管理,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严禁学校按学期向学生预收伙食费。二是住宿费。高中普通宿舍按300元/生·期收取,公寓宿舍及空调使用维护费、用水用电等收费按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关于株洲县第三中学等二所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株发改发〔2019〕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学生作业本费按原规定执行,初中生每生每期不超过15元;小学高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0元;小学低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7元。
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株发改发〔2020〕30号)文件执行。
四、各学校不得将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列入教辅材料,应由学生自愿向新华书店征订。
五、面向学生的商业保险应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代收商业保险费。
六、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97号)文件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七、开学期间,区发改局将会同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收费督查。对乱收费的学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乱收费典型,将予以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学校教育收费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
附件:《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教育局 株洲市新闻出版局关于2021年春季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事项的通知》(株发改发〔2021〕9号)
株洲市渌口区发展和改革局 株洲市渌口区财政局
株洲市渌口区教育局 株洲市渌口区新闻出版局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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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渌口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1年 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