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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不服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行政确认案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5-11-27 作者: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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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5)渌政复字第70号

申请人:刘**,男,汉族。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袁杲,该局局长。

 

申请人刘**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未依法为其办理婚迁手续,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1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绝办理申请人提出的户口迁入申请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职。2025年11月10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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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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