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5)渌政复字第69号
申请人:株洲**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南洲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辉。
委托代理人:蔡**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向阳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侯骞,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系株洲市渌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何**,男,住贵州省思南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9212139213。
申请人株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5)湘工伤认字2511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0月13日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