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5)渌政复字第62、63、64、65、66、67、68号
申请人:张**,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男,汉族。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住所地渌口区渌口镇漉浦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袁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系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海均,湖南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张**(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公渌(渌)决字(2025)第014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0月13日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