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5)渌政复字第55号
申请人:李**,男,汉族。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王家洲村。
法定代表人:肖旭,该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吴**,系该队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系该队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李**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9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430212290007373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核定。2025年9月12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