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5)渌政复字第51号
申请人:株洲县**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HY,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经营者:孙**。
委托代理人:孙**,系该砖厂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渌口区渌口镇漉浦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朱刚,该镇政府镇长。
申请人株洲县**砖厂(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3日强制拆除厂房的行为,程序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8月29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上述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复议期间,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株洲县**砖厂,依法依规办齐了各项手续,在未接到任何文书和通知,且未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13日遭遇南洲镇政府强拆,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上述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依法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和相关证据依据。
被申请人称:一、实施生态修复的事实和理由。1.株洲县**粘土矿(又名株洲县**砖厂)被列入2024年渌水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渌口区)修复图斑。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对株洲县**砖厂曾下达《责令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通知书》《关于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告知书》《关于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决定书》。按照“谁损毁,谁复垦”和“谁破坏,谁治理”原则,株洲县**砖厂未进行生态修复,也未进行修复押金补差请第三方公司进行生态修复,且破旧厂房存在安全隐患并占用资源。2024年12月31日,答复人受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委托,对该砖厂代为履行生态修复。2.株洲县南阳环保页岩砖厂2020年因政策原因关停后,至今一直未支付租金,南洲村村民委员会以及上湾、野毛塘、土逢冲组组民一致认为,该砖厂长期未履行协议中的核心义务,主张解除协议,砖厂财产归各组所有。同时,砖厂关停后,因其废弃建筑长久无人管理和维护,出现自行垮塌、破损掉落的情况,对周边村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存在较大隐患,村委会及组民强烈要求将其拆除,排除安全隐患,并清理拆除后的废渣。二、生态修复情况。答复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内容,认定株洲县南阳环保页岩砖厂厂房建筑归村组所有,经请示区自然资源局,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召集南洲镇法律顾问会商后,于2025年3月6日-2025年3月12日进行生态修复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2025年3月18日,南洲镇人民政府对株洲县**砖厂进行拆除。综上,答复人的拆除行为,为接受授权委托的代履行生态修复行为,同时是为排除安全隐患的必要之举,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4年12月31日,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委托南洲镇人民政府进行2024年渌水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并签订委托协议。2025年3月5日,被申请人在厂房门口张贴公示,称株洲县**厂粘土矿需要拆除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并进行生态修复。公示期为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3月12日。公示期过后,被申请人组织工作人员对株洲县**砖厂进行生态修复。
根据本案事实,2025年9月28日,本机关在依法听取申请人意见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向申请人释明,本案适格被申请人为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并建议其变更被申请人,依法重新申请行政复议,并告知其不要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但申请人对该法律释明没有作出实质性回应。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认定:《委托协议》《公告》、拆除照片、《听取意见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政府是否为本行政复议案适格被申请人。现评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所不服的强拆行为系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被申请人针对1个修复图斑(株洲县南阳页岩砖厂)进行的生态修复项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政府非本行政复议案适格被申请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株洲县**砖厂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