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

肖**不服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5-10-27 作者: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字体:

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2025)渌政复字第16号

申请人:肖**,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南江北路36号。

负责人:唐**,职务:镇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渌镇执自然资罚字〔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复议期间,申请人认为渌镇执自然资罚字〔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2025年3月31日作出的《撤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决定书》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向株洲市芦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机关于2025年4月29日中止审理。2025年8月15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已审理并判决。本机关于2025年9月2日恢复审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5年4月9日,被申请人在株洲芦淞通用机场改扩建项目(渌口段)启动后,为达以拆违代拆迁目的,错误适用法律并违反法定程序对申请人作出渌镇执自然资罚字〔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在十日内自行拆除其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依法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和相关证据依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存在拥有两栋住宅,两处宅基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民建房“一户一宅”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2025年3月31日作出的《撤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决定书》撤销申请人名下所持有的(株县2B集用〔2015〕第903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作出的渌镇执自然资罚字〔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申请人的建筑物系违法建设,限期拆除。申请人认为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2025年3月31日《撤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25年4月30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结,2025年8月15日作出(2025)湘0203行初13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2025年3月31日对肖德文作出的《撤销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2025年9月9日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行政判决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作出撤销决定书,依法撤销渌镇执自然资罚字〔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撤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肖德文,因此复议事项不存在。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村**组村民,名下有两处宅基地,并建有两处房屋,均位于**组。其中一处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株县19B集建(96)字第14-12-27号,另一处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株县2B集用〔2015〕第903号。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2025年3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撒销集体土地使用证决定书》,决定撒销申请人名下的(株县2B集用〔2015〕第903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25年4月9日株洲市渌口区**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的《撤销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以申请人名下拥有两栋住宅,两处宅基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违法事实,认定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民建房“一户一宅”的规定,且名下所持有的(株县2B集用〔2015〕第903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已被撤销,作出限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渌镇执自然资罚字〔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不服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的《撤销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于2025年4月30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结,2025年8月15日作出(2025)湘0203行初138号行政判决:撤销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2025年3月31日对肖德文作出的《撤销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2025年9月9日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行政判决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作出撤销决定书,依法撤销渌镇执自然资罚字〔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撤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肖德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认定:渌镇执自然资罚字〔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县2B集用〔2015〕第90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渌政预征〔2024〕5号《征收土地预公告》”、《撒销集体土地使用证决定书》、(2025)湘0203行初13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肖德文作出渌镇执自然资罚字〔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现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认定申请人建筑为违法建筑,没有充分展开调查,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仅在收到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的《撤销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认为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民建房“一户一宅”的规定,且申请人名下所持有的(株县2B集用〔2015〕第903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已被撤销,直接认定该房屋为违法建筑,2025年4月9日作出限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渌镇执自然资罚字〔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对事实的认定不够全面、准确。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未提供关于上述规定的证据材料,且被申请人已自行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故本机关不在此作出评价。

另,被申请人在收到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湘0203行初138号行政判决书后,2025年9月9日依据上述行政判决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作出撤销决定书,依法撤销渌镇执自然资罚字〔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撤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肖德文,即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已及时自行纠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行政行为有下情形之一的,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渌镇执自然资罚字〔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责任编辑:区司法局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分享:

点击排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