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

徐**不服国网**有限公司株洲市渌口区分公司信访回复案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5-09-29 作者: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字体:

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渌政复字第61号

 

申请人:徐**,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被申请人:国网**公司株洲市渌口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

现任负责人:李**。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3日作出的渌电答复(2025)3号《关于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9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案涉《答复意见》并重新处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本案被申请人为国网**有限公司株洲市渌口区供电分公司,其为国有企业分支单位,非行政机关,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的适格被申请人;其次,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两种权利救济途径的性质、受理时限、受理机关、处理和结案方式等方面均截然不同。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于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经审查,本案中,被申请人的案涉回复仅对调查事实情况作出了信访回复,该回复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如对案涉信访回复不服,可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责任编辑:区司法局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分享:

点击排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