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渌政复字第60号
申请人:熊**,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25号。
负责人:林**,该局党组书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规核准营业执照(惠**)经营范围并对申请人举报(惠**)无房地产经营资质却买卖房屋的行为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判令被申请人违规核准营业执照(惠**)经营范围包含的“房地产开发”类目违法;2.判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控告(惠**)无房地产经营资质却买卖房屋违法行为的不作为违法;3.判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控告(惠**)无房地产经营资质却买卖房屋违法行为一事依法依规处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据申请人申请书内容所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举报回复向本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其于2023年4月17日通过“知株侠·市民在线”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同年5月11日作出回复,且已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综上,申请人案涉行政复议申请已明显超过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