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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丁**不服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信访回复》案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5-09-19 作者: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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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渌政复字第59号

 

申请人:陈**,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申请人:丁**,女,汉族,住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渌浦大道。

法定代表人:许颖,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2日作出的渌自资信复(2025)017号《回复意见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9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核查相关部门摧毁“长城小区”建筑工程的责任;2.核查“长城小区”拓宽修路占地与购房人权益受损的关系。3.调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应付经济赔偿责任。

本机关认为: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两种权利救济途径的性质、受理时限、受理机关、处理和结案方式等方面均截然不同。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于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经审查,本案中,被申请人的案涉回复仅对调查事实情况作出了信访回复,该回复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如对案涉信访回复不服,可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其次,本案申请人与他人的民事纠纷已经通过诉讼途径进行了处理,司法裁判文书的执行问题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再次,行政复议请求事项也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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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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