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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不服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案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5-08-22 作者: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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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5)渌政复字第36号

申请人:刘**,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委托代理人:尚易,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运输局,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向阳社区伏波大道23号。

负责人:许颖,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罡,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6月3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履行答复职责。2025年7月1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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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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