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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服株洲市自然资源局撤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决定案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5-09-19 作者: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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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5)渌政复字第32号

申请人:何**,女,汉族,住所地地湖南省株洲县。

委托代理人:何**,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2210061945631。
    法定代表人:许颖,该局局长。

 

申请人何**因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决定书》,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认定。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复议期间,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何**于2014年取得的株县2B集用(2014)字第70号、2015年取得的株县2B集用(2015)字第18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所建房屋合法,不应被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是证件合法且建房合规。集体土地适用权证上盖有株洲县国土管理局及县政府公章,且经现渌口区自然资源局核实真实;两处房屋均在自有宅基地上建设,未侵占他人用地,建房行为基于合法证件,应属合法;二是建房事实已长期存在。2014年、2015年建房前后,无任何县政府或国土局人员核实、阻止,房屋建成已逾十年,既成事实应受尊重;三是被申请人存在失职嫌疑。1999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已规定“一户一宅”,但被申请人在2014年、2015年仍批准发证,且十年间未进行建房核实或普法;如今以“违建”为由撤证,属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相关损失不应由村民承担;四是历史遗留问题应合理处理。两处房屋系合法取得证件的历史遗留多宅情况,征收时应按合法建筑给予合理补偿,符合国家征收“合法、合情、合理” 的原则。故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依法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和相关证据依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一是何**违反“一户一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名下在渌口镇**组有三处宅基地(1989年249.4㎡、2014年180㎡、2015年156㎡)及对应房屋,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 规定。其家庭成员中仅申请人何**本人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儿子何**、儿媳刘**(户籍长沙**区)、女儿何**、女婿危**(户籍株洲**区)均为非农户口或非本村成员;2015年房屋现住户何**、陈**(户籍株洲**区)亦非本村成员,不具备在该组建房资格,且房屋登记在申请人何**名下,仍属其所有;二是本案不构成信赖利益保护。信赖利益保护仅适用于合法利益,申请人何**在已有宅基地且未拆除的情况下申请新证,属违法行为。其2014年、2015年以“拆屋重建”为由申请,但未拆除全部旧宅,存在欺诈或隐瞒信息的嫌疑,非善意无过失。“一户一宅”原则1998年已入法,申请人申请时明知故犯,两证自始无效,不应受信赖保护;三是撤销程序合法合规。不动产登记及权证管理是自然资源局法定职能,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送达《撤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告知书》,告知其听证、陈述、申辩等权利,申请人未提出听证,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决定书》并送达,程序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要求。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何**系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村(原**村)坝冲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配偶何**已过世。申请人何**名下三处宅基地及房屋情况:1989年取得“株县19B集用(89)字第14-1-13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宅基地面积为249.4㎡;2014年取得“株县2B集用(2014)字第70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宅基地面积为180㎡;2015年取得“株县2B集用(2015)字第185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宅基地面积为156㎡。

另查明,申请人何**儿子何**和儿媳刘**均系广铁集团员工,夫妻二人户籍所在地在长沙市**社区,其女儿何**和女婿危**户籍在株洲市**居委会。以上何**、刘**、何**、危**四人均系非农家庭户口,均不属于渌口镇**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株县2B 集用(2015)字第185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上房屋现住户何**、陈**夫妇二人户籍在株洲市芦淞区**组,不属于渌口镇**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再查明,2024年3月14日,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株洲芦淞通用机场改扩建项目(渌口段)征收土地预公告》(渌政预征〔2024〕5号),明确拟征收范围包括渌口镇檀园村(含案涉宅基地所在村组),预公告发布后开展土地现状调查,且明确“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2025年,被申请人因芦淞通用机场扩建征收土地核查,发现申请人多宅情况,于2025年4月2日送达《撤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告知书》,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及听证申请;2025年4月24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作出《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决定书》,依职权撤销案涉的株县2B 集用(2014)字第70号”“株县2B集用(2015)字第185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025年6月20日,申请人不服案涉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认定:《株县19B 集用(89)字第14-1-13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株县2B集用(2014)字第70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株县2B集用(2015)字第185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村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土地登记审批表、登记表、建房用地批准书,现场房屋照片、调查笔录、何**及相关人员户籍信息、《撤销集体土地使用权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撤销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关于株洲芦淞通用机场改扩建项目(渌口段)征收土地预公告》(渌政预征〔2024〕5号)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案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是否正当。现评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国家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征收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行。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相对应的,行政机关亦不得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等依职权作出权利限制。由于案涉土地已纳入株洲芦淞通用机场改建项目(渌口段)征收范围,2024年3月14日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职权作出撤销案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显然属于对拟征收范围内的不动产权利作出的限制,该行政行为缺乏正当性,应予纠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4月 24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决定书》,即对“株县2B 集用(2014)字第70 号”“株县2B集用(2015)字第185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撤销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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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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