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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不服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案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5-08-19 作者: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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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渌政复字第31号

 

申请人:肖**,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路26号。

负责人:刘力军,局长。

 

申请人肖**(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逾期未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职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作书面答复。本机关于2025年6月23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22日通过EMS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单号:1238609752302),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征地批复及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2.征收土地预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4.用地预审文件;5.建设项目“一书四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3日签收该申请,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已明显超出法定期限。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权益,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职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向申请人作出书面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依法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依据。

被申请人称:1.答复人已对申请人肖**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我局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经查询档案资料、询问相关业务科室及工作人员,找到了申请人要求公开的部分相关资料,其中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为国土空间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且于当日将上述资料和回复邮寄给了申请人,并在同年5月15日先行电话告知了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故答复人充分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2.“株洲市芦淞区通用机场改扩建项目(渌口段)”土地征收工作现处于拟(预)征收阶段,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中属于答复人行政职能范围的相应事项(如征地批复及一书四方案)尚未完成,故无法提供;3.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有部分不属于答复人的行政职能范围(如征收土地预公告等),申请人应当向其他职能部门申请公开。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5年3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征地批复及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2.征收土地预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4.用地预审文件;5.建设项目“一书四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同月23日签收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于2025年5月16日向申请人制发《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快递单号:1238609752302)、《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及邮递截图。

本机关认为,本案审查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存在逾期未履职的情况,现对此评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5月16日才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明显超过法定期限,属于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关于被申请人延迟答复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当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且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认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也没有要求申请人说明申请理由并对其理由作出合理与否的认定,更没有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的延迟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但在行政复议期间已经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拖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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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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