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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不服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案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5-08-19 作者:株洲市渌口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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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渌政复字第30号

 

申请人:肖**,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津口西路2号。

负责人:刘月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银,系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芳,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肖**(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逾期未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作书面答复。本机关于2025年6月23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作为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因“株洲市芦淞区通用机场改扩建项目(渌口段)”的建设需要,申请人的房屋也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征收信息,申请人于2025年3月22日通过EMS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单号:1238609753702),申请公开因案涉项目的建设需要所涉及的土地征收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2025年3月23日,该快递正常签收,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已经超过20个工作日,直至今日都未答复,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权益,请求复议机关责令其限期向申请人作出书面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依法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依据。

被申请人称:2025年3月23日,申请人向我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株洲市芦淞区通用机场改扩建项目(渌口段)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信息。我局经全面检索,未找到肖**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考虑该项目是不是可能在更新申报信息,希望查到新的信息再回复。6月25日,我局再次就肖德文的申请公开信息全面查询,还是没有查询到“株洲市芦淞通用机场改扩建项目(渌口段)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的信息资料。经检索,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暂时没有,我局于同日将查询结果回复告知了申请人。

本机关查明:2025年3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株洲市芦淞区通用机场改扩建项目(渌口段)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同月23日签收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经检索,未找到案涉政府信息,遂于2025年6月25日向申请人制发《关于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申请人于同月27日签收该《回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快递单号:1238609753702)、《关于肖德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及查询截图、邮寄截图(单号:1391410997423)。

本机关认为,本案审查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存在逾期未履职的情况,现对此评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6月25日才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明显超过法定期限,属于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关于被申请人主张因未检索到案涉政府信息逾期答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可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以作出答复时已经客观存在的信息为准,不应当为了公开将来可能产生的政府信息,而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答复。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但在行政复议期间已经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拖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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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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