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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不服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不予行政处罚案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5-08-08 作者: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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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5)渌政复字第29号

申请人:曹*,男,汉族,住址:株洲市渌口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袁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利军,系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民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海均,湖南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刘**,女,住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渌口镇。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公渌(渌)不决字(2025)第0003号《不予处罚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2025年6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公渌(渌)不决字(2025)第0003号《不予处罚决定书》,并重新核定。2025年6月13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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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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