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渌政复字第47号
申请人:刘*,男,汉族,系株洲湘渌实验学校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代理人:廖**,男,汉族,系株洲湘渌实验学校校长,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漉浦大道108号。
负责人:方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小红,系株洲市渌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刘*(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株渌城执罚决字[2024]第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述称:我单位2024年9月23日收到株洲市渌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城执罚决字[2024]第22号及[2024]第22-1号),因我单位建设的学生公寓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根据国务院2020年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我单位进行行政罚款90000元,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刘*罚款8550元。我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刘*表示不服,理由如下:一、从 2007 年至 2024 年国家及省市在建设工程领域对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为,经历过从无到有和多次修订的过程,用现在实施的法规标准处罚历史行为,我单位认为不妥。二、为解决我单位学生公寓办理产权证的历史遗留问题,我单位向渌口区人民政府提交了专题报告,区政府主要领导作了“作为遗留问题妥善解决”的批示后,也召开了包括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领导参加的协调会,会上综合考虑了各方因素,经城管局参会领导同意后决定对我单位罚款30000元。三、我单位为非营利性的公益民办学校,从2005年成立至今助力渌口区的教育事业,培养了大批优秀毕业生,在经济上是十分拮据的,处罚近十万元,我校是无法承担的。四、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文中并未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出明确规定。渌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瑕疵。五、我单位建设的学生公寓项目于2007年10月30日办理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至2024年7月未收到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我单位及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文书,历时近达17年,期间该档案是否已经移交或遗失,现在已无法确定,造成现在没有查到该档案的后果责任不能全部由我单位承担。六、如撤销株渌城执罚决字[2024]第22号《处罚决定书》,由此派生出的株渌城执罚决字[2024]第22-1号《处罚决定书》一并撤销。复议请求:撤销株渌城执罚决字[2024]第22-1号《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辩称:一、我局收到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关于株洲湘渌实验学校建设的学生公寓楼项目,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线索后,立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实地进行了调查、勘察、取证,根据调查的情况以及株洲湘渌实验学校提交的材料,进行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决定文书时并告知株洲湘渌实验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刘*享有的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二、株洲湘渌实验学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主动向相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4年7月25日向株洲湘渌实验学校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洲湘渌实验学校尚未改正,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三、本机关对株洲湘渌实验学校法定代表人刘*作出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准确。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国务院自2000年1月30日公布并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虽然于2017年、2019年进行修订,但并未对上述条文作出修改,本机关仍可依据上述条文认定株洲湘渌实验学校存在违法行为,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株洲湘渌实验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刘*作出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株渌城执罚决字[2024]第22号、株渌城执罚决字[2024]第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
2003年10月10日,株洲湘渌实验学校(以下简称湘渌学校)由原株洲县民政局登记设立,申请人刘*为湘渌学校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湘渌学校投资自建的学生公寓楼(砖混结构,六层,建筑面积5741平方米)开工建设;同年6月,湘渌学校就该建设项目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手续;同年8月,该建设项目补办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07年10月30日,该建设工程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该学生公寓楼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申请人一直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该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
2024年7月25日,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渌口住建局)以湘渌学校未及时移交学生公寓楼建设项目档案为由向湘渌学校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渌建责停(改)通字[2024]13号),要求湘渌学校立即改正,及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同月26日,渌口住建局向被申请人移交了《线索移交函》(株渌建线移函字[2024]第25号),将湘渌学校未履行上述义务的违法线索移交至被申请人。
2024年7月29日,被申请人单位执法人员前往湘渌学校学生公寓楼现场进行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图与调查(询问)笔录,申请人对其学生公寓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向建设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违法事实表示认可。同年9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渌城罚先告字[2024]第22-1号),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同年9月26日,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陈述、申辩意见复核书》,该复核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维持了对株洲湘渌实验学校处罚款90000元、对刘*处罚款8550元的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渌城执罚决字[2024]第22-1号),针对申请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违法行为,对湘渌学校作出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85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株渌城决催字[2024]第4-1号),并张贴在湘渌学校的公示栏内。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株洲市渌口区住建局线索移交函》《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听取陈述、申辩意见书》《陈诉、申辩意见复核书》及送达回证、株渌城执罚决字[2024]第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株渌城决催字[2024]第4-1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及证据照片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审查焦点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渌城执罚决字[2024]第22-1号)是否合法。现对此评析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规定,渌口住建局作为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查处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而被申请人作为渌口区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国家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规定,通过渌口住建局的权力移交,依法取得了对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职权,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本项行政处罚的主体适格。
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湘渌学校投资建设的学生公寓楼早在2007年10月30日即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湘渌学校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向渌口住建局移交该建设项目的档案,但在该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直至2024年7月25日,渌口住建局向其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湘渌学校逾期至今,仍未能进行整改,显属严重违法行为。至于湘渌学校辩称“保管不善、建设项目档案遗失”,均不能构成其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而申请人作为湘渌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怠于履职,理应对湘渌学校无正当理由、拒不向建设行政部门履行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据此,被申请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85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本项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权,程序合法。
综上,本机关认为,湘渌学校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档案的行为违法,且在渌口住建局责令改正及被申请人查处其违法行为后,仍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消除或改正违法行为,而申请人作为湘渌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怠于履职,理应对湘渌学校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责任。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渌城执罚决字[2024]第22-1号),认定事实清楚,依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申请人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渌城执罚决字[2024]第22-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