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5)渌政复终字第19号
申请人:徐**,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农业农村局,地址:株洲市渌口区麓浦路23号。
负责人:袁雄,职务:局长。
第三人:株洲丹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正,住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洪桥村五架桥组06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于法定期限内受理投诉举报,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4月22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此案。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