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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5-06-03 作者: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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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5渌政字第19

申请人:**,男,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农业农村局,地址:株洲市渌口区麓浦路23号

负责人:袁雄,职务:局长。

第三人:株洲丹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正,住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洪桥村五架桥组06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于法定期限内受理投诉举报,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422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于2025年4月28日依法予受理此案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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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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