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渌政复字第66号
申请人:邓**,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南江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谭合明,局长。
申请人邓**对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应急管理局于于2024年12月6日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关于株百渌口店内经营生鲜区(肉类)旁1配电(控制)箱上,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警告标志)举报的回复》不服,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机关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要条件之一是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因认为株百渌口店内经营生鲜区(肉类)旁1配电(控制箱)上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警告标志),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针对其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给予了回复,该回复的内容主要是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因申请人举报的内容不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而系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在此情形下,案涉回复并未侵犯到申请人的个人权益,其与案涉回复之间并无利害关系,不符合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 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