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渌政复字第16号
申请人:刘**,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委托代理人:唐**,系湖南**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交通事务中心,住所地 :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向阳社区伏波大道23号。
负责人:唐伟。
第三人:湖南省辰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397号。
法定代表人:林波。
申请人刘**认为S330渌口区淦田至古岳峰公路距离其位于株洲市渌口区淦田镇建宁村染铺组的一栋房屋过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距离,且第三人施工造成了申请人房屋出现安全隐患,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第三人对申请人位于株洲市渌口区淦田镇建宁村染铺组的一栋房屋依法实施拆除并补偿;2、责令被申请人、第三人对申请人的房屋停止侵害,并对申请人房屋造成的损害予以行政赔偿。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交通事务中心在本案中作出了行政行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 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