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渌政复字第36号
申请人:郑**,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丁思琦,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其投诉举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侵犯其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的决定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渌口区朱事可口食品加工厂”销售的“鸡蛋桃酥饼”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至今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回复是否受理的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无论与否,在收到申请人材料都应该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即便不予受理也应当主动告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没有提交行政答复意见和相关证据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0日,申请人在衡东易购百货超市购买渌口区朱亭可口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鸡蛋桃酥饼,花费36.70元。之后,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其在衡东易购百货超市购买的鸡蛋桃酥饼配料标注“泡打粉”违反法律规定。2023年10月25日,该挂号信被被申请人签收。
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商品外观图、交易页面、投诉举报信、信封外观图、邮件轨迹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但本案被申请人有违上述规定,且无正当理由,其行为属于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