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渌政复字第35号
申请人:谭**,男,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丁思琦,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其投诉举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2日提交的《举报/投诉信》逾期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投诉是否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送达申请人。本机关于2023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14日购买到株洲银丹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6枚装净含量378g“语浓溏心皮蛋”,购买后发现涉嫌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问题事项。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2日通过邮政挂号信XA26660656444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投诉信》中包括消费者投诉和举报违法案件线索两方面的事项。其中有要求,责令被举报投诉人退回购物款并依法赔偿1000元;依法最高奖金奖励举报人;依法受理处理并书面回复投诉举报人。申请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提交了产品实物图片及购物票据、支付票据等证据,以佐证申请人是产品购买者,是消费者,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的举报投诉。经邮政查询,该邮件于2023年10月16日送达被申请人,而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信后并未依据法定程序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时已经明确,提起投诉举报的原因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故申请人的投诉请求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所规定的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请求。申请人与该投诉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逾期不予处置申请人投诉请求的行为,有权提起本案的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义务,应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由于申请人所提起的行政复议请求系请求复议机关确定被举报人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故案件争议在于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信后未及时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是否妥当。申请人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及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消费投诉的处理职权。申请人依照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自收到申请人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6日签收了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应截至2023年10月24日前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关于投诉的调解问题,被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第十六条组织行政调解。鉴于被申请人尚未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也没有依照《规定》处置消费争议的调解,其行为明显不当,应由复议机关确定其程序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
被申请人称:2023年10月16日申请人通过信函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株洲银丹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皮蛋涉嫌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确定该产品违法;责令被举报投诉人退回购物款12.8元并赔偿1000元,并承担举报人的必然损失费用;依法责令下架涉案产品、召回并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依法最高奖金奖励举报人。依法受理处理并书面回复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信后,于2023年10月18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核查,经被投诉举报人辨认,投诉举报的产品,并非被投诉举报人生产,其使用的“语浓”并非被投诉举报人使用的商标,投诉举报人并非从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涉案食品。因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了《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采用邮寄的方式向投诉举报人邮寄了该通知书。请复议机关依法审查,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合法。
经审查查明:2023年9月14日,申请人在浏阳市永安镇贰号仓生鲜超市购买新开岭原味笋头、银耳、怡宝饮用纯净水、语浓溏心皮蛋、小购物袋,合计花费30.96元。2023年10月12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投诉举报其2023年9月14日购买的被投诉举报人株洲银丹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语浓糖心皮蛋配料标注等未标注全部配料原料,不排除有非法添加其他原料,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23年10月16日该挂号信被被申请人签收。2023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株洲银丹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企业生产“语浓溏心皮蛋”。2023年10月18日,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出具证明,证明内容:消费者谭**投诉举报我公司生产的“语浓溏心皮蛋”标签不合法,经比对投诉人提交的包装盒,该包装盒不是本公司的产品包装,“语浓” 不是我公司的商标,故该行为与我公司无关,情况属实,特此证明。2023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3〕第12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2023年11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该不予受理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经过现场调查,在七个工作日内制作了市场监管〔2023〕第12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属于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已经作出不予受理投诉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了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0日对申请人谭**作出的市场监管〔2023〕第12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