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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诉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3-12-01 作者: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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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渌政复字第32

 

申请人:**,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丁思琦,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其投诉举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侵犯其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3923日提交的投诉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426日在株洲市渌口区轩轩超市购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八代五粮液白酒2瓶,单价1050/瓶;和天下卷烟1条,水井坊白酒2瓶,合计消费人民币3750元整,后认为其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请求行政机关追究被投诉举报人的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申请人于2023923日通过挂号信函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经查询挂号信函XA43671386543923日被签收,申请人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回应,遂复议。本次行政复议针对的是投诉程序。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至今被申请人已超过7个工作日未回复。

被申请人没有提交行政答复意见和相关证据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3426日,申请人在株洲市渌口区轩轩超市购买和天下1条、水井坊2瓶、五粮液2瓶,合计花费3750元。之后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给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其在被投诉举报人株洲市渌口区轩轩超市购买的2瓶五粮液白酒存在标签信息虚假、冒用他人条码的情形,为假冒五粮液公司的产品,同时商家未尽到查验义务,请求立案查处、赔偿、奖励。该投诉(举报)信于2023925日被被申请人签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收款收据、挂号信外观图、邮件轨迹、投诉(举报)信、账单详情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有违上述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行为属于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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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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