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渌政复字第31号
申请人:姚**,男,汉族,住株洲市渌口镇。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南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唐铁安,职务: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3日作出的株渌限拆决字〔2023〕第(C014)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