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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诉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3-11-02 作者: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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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渌政复字第30号

申请人:晏**,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丁思琦,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投诉举报回复不服,认为该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结案反馈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处理,3.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4.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的相关直接责任人作出政纪处分。本机关于2023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案外人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查处商家违法行为并组织双方调解。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经调查,该猪耳朵商家购进时已经是熟食,不属于销售生食类食品。申请人反馈的是属于冷食类食品,被申请人回复说是生食类食品与事实不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此次是因为购买了相关产品发生消费纠纷的投诉行为,被申请人应当依照上述办法采用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被申请人回复不予立案和调查属于举报处理程序,被申请人未分清投诉和举报的区别,回复明显不当,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没有提交行政答复意见和相关证据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称其在被投诉人株洲县渌口镇尹记星城小吃店购买的食品属于冷食类食品,被投诉举报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请被申请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诉求内容为“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2023年5月31日,被申请人所属的渌口市场监督管理所受理该案,2023年8月1日,渌口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结反馈,告知申请人:经调查,该猪耳朵商家购进时已经是熟食,不属于销售生冷类食品。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投诉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审查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现评述如下: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住所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从本案来看,申请人向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内容和诉求,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被举报投诉者为同一对象,其实际经营地、住所地、被举报行为的发生地均在渌口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制发的《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复,也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至于申请人提出的第3项、第4项行政复议请求,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晏**作出的回复,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予以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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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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