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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诉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3-09-23 作者: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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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渌政复字第16

 

申请人:曾*,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丁思琦,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未依法办案,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寄出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2023629日签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不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投诉举报人为案涉违法茶叶产品的生产厂家,地址位于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路,投诉举报函和附件茶叶产品图片证据材料均能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法定监管职责,被申请人回复没有管辖权是错误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被申请人回复中并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也没有告知举报是否立案,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被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或者不作为行政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的资格。

被申请人没有提交行政答复意见和相关证据依据。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曾购买株洲市利达茶有限公司出品的利达毛尖茶。该茶叶包装显示株洲市利达茶有限公司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路。之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投诉举报被投诉举报人株洲市利达茶有限公司,称其在湖南株洲正本弘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店内购买的利达毛尖茶涉嫌欺诈,虚假宣传,严重影响食品安全。2023629日,该挂号信被签收。20236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利达毛尖茶产品图片、挂号信外观图、投诉举报函、挂号信物流信息、《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收到的市场监管领域的投诉、举报线索具有进行核查的法定职责,投诉举报与信访分属不同性质的救济途径,两者之间的受理机关、处理方式、行政效力等亦存在差别,据此,被申请人不能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代替对投诉举报作出处理,被申请人实质上没有依法履行职责,且无正当理由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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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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