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渌政复字第12号
申请人:株洲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漉浦广场上景领秀时代小区。
法定代表人:邵**。
委托代理人:郑**,男,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向阳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弈栋,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株(渌)城行罚字(2022)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称:近几年尤其是疫情三年,房地产市场行情极不景气,并一年不如一年。当时为了考虑维护社会稳定,稳住业主,在不具备条件下交付使用。针对当前房地产实际情况,区委、区政府对我公司专门设立防患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隐患工作专班,目前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我们在工作专班的领导协调下,近期一定会完成所有的工作任务。被申请人执法主体存在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被申请人称:株洲市渌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收到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关于株洲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漉浦东路上景领秀时代三期28#栋、29#栋、30#号栋,未申请竣工验收已经交付使用行为”后,我局工作人员立即按照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对实地进行了调查、勘察、取证,根据调查的情况、以及株洲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材料,进行了集体讨论。在行政处罚立案期间告知了株洲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并将相关的文书送达给株洲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渌)城行罚字〔2022〕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使用的法规正确。株洲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复议申请书并未就违法事实等进行否认,理由只是因为自身经营情况和房地产大环境的原因,株洲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株(渌)城行罚字〔2022〕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其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2年7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株渌建线移函字[2022]第10号线索移交函,线索移交函内容: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发现,株洲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渌口区渌口镇漉浦东路建设的上景领秀时代三期28#栋、29#栋、30#栋,在没有组织竣工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将房屋交付使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2022年9 月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违规交付使用的案件进行立案。同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陆**进行调查询问,其在询问笔录中对申请人在渌口镇漉浦东路上景领秀时代三期28#栋 、29#栋、30#栋,在没有组织竣工备案(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交付使用的违法事实表示认可。2022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对上景领秀时代三期28#栋、29#栋、30#栋已装修(入住)的业主进行调查询问,部分业主提供了交房资料及物业交款收据。被申请人调取了28#栋、29#栋、30#栋入住明细表,明细表显示28#栋、29#栋、30#栋均有业主入住。2023年2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请求报告,表示上景领秀时代三期28#栋、29栋、#30#栋的房屋因客观原因未能组织竣工验收,申请暂缓提交28#栋、29#栋、30#栋竣工验收报告。被申请人调取了申请人发包上景领秀时代17#、18.28.29.30#栋建筑安装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及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经申请人确认,上景领秀时代28#栋、29#栋、30#栋项目造价为40407627.5元。2023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株(渌)城行告字〔2022〕第0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天送达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在收到该告知书后,未向被申请人陈述、申辩,也未向被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株(渌)城行罚字〔2022〕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天送达给申请人。该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在渌口区渌浦东路建设的上景领秀时代三期28#栋、29#栋、30#栋在未组织竣工验收备案(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处工程造价2.99%的行政罚款计人民币壹佰贰拾万捌仟壹佰捌拾捌元(¥1208188.00)。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株渌建线移函字[2022]第10号线索移交函、现场施工照片、株渌城立字(2022)第013号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交房资料、领秀时代物业中心收款收据、28栋、29栋、30栋入住明细表、株(渌)城行告字〔2022〕第0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株(渌)城行罚字〔2022〕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上景领秀时代28#、29#、30#项目造价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据上述规定及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本案具有行政执法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管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据此,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上景领秀时代三期28#栋、29#栋、30#栋房屋装修施工照片、申请人对上景领秀时代三期28#栋、29#栋、30#栋未组织竣工备案(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所认可的事实、上景领秀时代三期28#栋、29#栋、30#栋部分业主认可的房屋已交付使用的事实,认定申请人存在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交付使用的违法事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上述违法事实,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行政裁量权基准范围内,对申请人处工程造价2.99%的罚款,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额度适当。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制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亦保障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
综上,被申请人所作的株(渌)城行罚字〔2022〕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5月9日对申请人株洲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株(渌)城行罚字〔2022〕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