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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3-08-14 作者: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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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渌政复字第10

 

申请人:刘**,男,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25

法定代表人:丁思琦,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回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株洲市渌口区回味拾光食品商行其开设的网店内成立买卖合同,发生消费纠纷后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投诉举报向被申请人反映该情况,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履行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作为消费者,认为自身购买的产品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就投诉举报事项未作出回复与申请人的维权产生潜在的影响。对于被申请人明显存在不当的地方,任何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依照宪法行使监督权,职能部门没有依法履职或者明显存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当,公民依法向上级反映问题。

被申请人没有提交行政答复意见和相关证据依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4月,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名为“回味拾光食品商超店”的店铺以17.72元的价格购买松子一袋。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显示该企业名称:株洲市渌口区回味拾光食品商行,住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江边村南洲产业园B22151500-A1202023427日,申请人签收该商品。之后,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被投诉人株洲市渌口区回味拾光食品商行在其拼多多网店销售的松子商品参数显示无糖,属于宣传无糖虚假广告。202351日,该挂号信被签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商品交易页面、物流信息、商品快照、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投诉举报信、挂号信邮件轨迹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于202351日被签收,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属于没有依法履行职责。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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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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