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

兖**诉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3-08-22 作者:司法局
字体: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政复字第9

申请人:兖**,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25

法定代表人:丁思琦,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所作的复函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法律错误,给国家造成财产损失,申请人具有法定利害关系,具有复议及诉讼资格等相关情形。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202367日作出的行政行为(《关于投诉举报的复函》)。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合法的行政决定并答复申请人。3、请求复议机关接到被申请人答复书当日,通知本人阅卷,或者邮寄书面答辩状副本给申请人阅卷。

被申请人称:2023526日,复议申请人通过信函的方式向我局投诉举报其通过拼多多平台(重流休闲食品专营店)购买的“质康云南红糖”产品配料表标注不真实:该产品本身就是“红糖”;配料表却标注“红糖”为不具体产品配料,销售的产品涉嫌冒用、盗用厂家、厂址、产品信息,要求我局1、依法受理该投诉举报,并在案件办结后书面邮寄告知处理结果。2、依法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3、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及奖励投诉举报人,4、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赔偿投诉举报人因投诉而产生的必然费用。被投诉举报人为:株洲市渌口区重流百货店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江边村南洲产业园B22151509。我局在收到复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后,受理了该投诉,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核查,经现场核查,未在被投诉人登记的住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江边村南洲产业园B22151509找到该企业。有“企业住所(经营场地)现场检查记录表”、“执法人员赴南洲产业园现场检查图片”、“南洲产业园物业出具的园区企业名单”证明。因此我局于202367日向申请人邮寄了《关于投诉举报的复函》,告知复议申请人:经过实地核查,未发现被投诉举报对象,经与株洲市渌口区南洲产业园物业核实园区内并无被投诉举报对象。通过电话无法与被投诉举报对象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该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实际经营地址不在株洲市渌口区,故我局根据该被投诉举报人未在注册地经营这一情况,已经对其作出处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将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将该被投诉举报对象列入经营异常。建议你向平台所在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问题。我局作出上述回复合法,理由如下:第一、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信后在规定时间受理并核查处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消费纠纷只能采用调解的方式,鉴于被投诉举报人未在登记的场所经营,其投资人户口所在地亦不在渌口区,通过其留存的电话也无法与被投诉举报人取得联系,无法依法组织双方调解,无法解决消费纠纷。因被投诉举报人实际经营地无法查证,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投诉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不在我区,且实际经营地不详,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妥善解决消费纠纷,建议申请人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合理合法。第二、正因为被投诉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不是渌口区,其从事举报所反映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无法取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我局无法认定被投诉举报人实施被举报的行为违法,也无法对被举报人给予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我局建议投诉举报人向拼多多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并不违法。综上,我局在处理复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时,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所作出的答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认定我局的行政行为合法。

经审查查明:2023520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名为“重流休闲食品专营店”的网店以7.72元的价格购买质康红糖一袋(红糖包装上标明生产企业:潮州市潮安区质康红糖厂、净含量:450g)。红糖发货地为广东揭阳。之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株洲市重流百货店所售红糖配料表标注不真实,盗用厂家、厂址产品信息,属于三无产品,请求被申请人受理投诉举报,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及奖励投诉举报人,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赔偿投诉举报人因此投诉而产生的必然费用。被申请人于2023529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即启动了核查处置程序,前往被投诉举报人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并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通过向被投诉举报人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南洲产业园物业管理处调查核实,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并未入驻园区。被申请人于202367日对申请人作出《关于投诉举报的复函》,告知申请人:经过实地核查,未发现被投诉举报对象,经与株洲市渌口区南洲产业园物业核实园区内并无被投诉举报对象。通过电话无法与被投诉举报对象取得联系。该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实际经营地址不在株洲市渌口区,对该被投诉举报对象未在注册地经营的这一情况,被申请人将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将该被投诉举报对象列入经营异常。建议申请人向平台所在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问题。被申请人已于202373日将株洲市渌口区重流百货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另查明, 2023512日,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作出《关于投诉举报的复函》,告知申请人:被投诉举报人潮州市潮安区质康红糖厂没有在拼多多网络平台开设网店,也没有跟“松鼠叨叨食品”的拼多多网店或其他网店进行合作,被投诉举报人使用的红糖产品外包装为白色包装袋(规格:25kg),无其他包装规格的红糖产品。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订单截图、产品图片、投诉举报函、案件来源登记表、关于投诉举报的复函、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地)现场检查记录表、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南洲产业园入驻企业名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十二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株洲市渌口区重流百货店通过拼多多网店销售的红糖属于三无产品,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未在住所地经营,又无法取得联系,致使被申请人无法查实被投诉举报人是否存在经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的行为,行政处罚程序无法进行,考虑到申请人举报的涉案产品系通过拼多多网店销售,商品发货地并非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书面回复核查情况,并建议申请人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问题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发现被举报人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这一申请人举报之外的违法行为后,依法将被举报人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上网公示,已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监管职责。另,申请人在此前已经在拼多多平台购买过红糖,其购买之后曾向潮安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红糖包装上的生产企业“潮州市潮安区质康红糖厂”,潮安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书面告知申请人该红糖生产厂家没有在拼多多网络平台开设网店,也没有跟“松鼠叨叨食品”的拼多多网店或其他网店进行合作,该厂家所生产的红糖产品外包装及规格是固定的,无其他包装规格的红糖产品。申请人在明知潮州市潮安区质康红糖厂所生产的红糖外包装及规格固定且该厂家未与拼多多网店合作的情况下,又通过拼多多平台网购非该厂家所认可生产的红糖产品,知假买假,本机关不予支持。故,对于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的复函》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对于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接到被申请人答复书当日,通知本人阅卷,或者邮寄书面答辩状副本给申请人阅卷的复议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和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拥有卷宗查阅权,但是,卷宗查阅权属于行政复议中的程序权利,不应当作为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已将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最大限度的保障了申请人的程序权利。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67日对申请人兖**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的复函》。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382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责任编辑:区司法局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分享:

点击排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