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渌政复字第7号
申请人:肖*,女,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丁思琦,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所作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案外人(株洲市渌口区桂富欣食品店)销售假冒伪劣奶粉违法行为,由于此次为消费问题产生,于是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要求处理投诉、组织调解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告知:在收到投诉单后,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洲所经办人员到投诉人投诉地址开展调查,未发现被投诉对象,经办人员然后到南洲产业园物业进行咨询,物业回复园区内没有该公司,经办人员无法联系到该公司负责人,故无法开展后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议向平台所在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市场监督部门反应问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申请人不服,特提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以及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作出的回复明显不适用,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法律错误,未全面履职法定义务,对于申请人的投诉没有尽到调解程序,故不属于终止调解法定范围。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编号:1430221002023051855852448)上对申请人的回复并重新作出处理,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
被申请人称:2023年5月1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映,潇潇于2023年5月13日在淘宝平台下单购买了一款澳洲全脂奶粉,喝后感觉味道怪异,通过查询包装信息,发现没有该经销商,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搜查不存在,条形码属于伪造,联系电话无法打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该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要求被申请人组织被投诉举报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对投诉举报依法赔偿,查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在收到投诉单后,我局经办人员到投诉人投诉地址开展调查,未发现被投诉对象,通过物业咨询,物业回复园区没有该店,经办人员无法联系该店负责人,无法开展后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议向平台所在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问题。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从被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回复,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依法开展了调查,及时将调查的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反馈,通过调查被投诉人株洲市桂富欣食品店,发现该店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其通过淘宝平台销售“澳洲全脂奶粉”的行为未发生在渌口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并无不妥,建议不是行政决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对复议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影响。针对申请人查处违法行为的要求提出建议,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至申请人申请复议之日,被申请人并没有告知申请人终止投诉案件的处理,向申请人提出建议是为了更好地解决消费纠纷,查处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如果不接受被申请人的建议,可以通过平台向被申请人反馈,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处理该投诉,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的建议不服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规定,因为被举报人并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其实际经营地无法查证,为有效处理消费纠纷,建议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的行为,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将被投诉人列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申请人要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决定内容。因此,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投诉时,建议申请人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对被投诉人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的行为,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履行了法定职责。故请求认定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合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5月13日,申请人在淘宝平台店铺名为“高级小力零食小铺”的网店以39.80元的价格购买奶粉一袋。2023年5月1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株洲市渌口区桂富欣食品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要求赔偿损失,查处违法行为。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所属南洲市场监督管理所通过12315平台告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同日,被申请人办结反馈称:在收到投诉单后,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洲所经办人员到投诉人投诉地址开展调查,未发现被投诉对象,经办人员然后到南洲产业园物业进行咨询,物业回复园区内没有该公司,经办人员无法联系到该公司负责人,故无法开展后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议向平台所在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问题。申请人不服该反馈内容,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回复并重新作出处理、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
另查明,因他人举报,2023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株洲市渌口区桂富欣食品店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并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通过向被举报人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南洲产业园物业管理处调查核实,发现被举报人并未入驻园区,被举报人处于失联状态。被申请人随即以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为由将被举报人株洲市渌口区桂富欣食品店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上网公示。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淘宝平台交易页面截图、12315平台投诉单截图、商品照片、个体户住所(经营场地)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照片、南洲产业园入驻企业名单、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株洲市渌口区桂富欣食品店通过淘宝网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其投诉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并未经过核查,也未分别处理投诉和举报,即以在此之前他案的调查结论对申请人进行办结反馈,处理回复不当。故对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回复并重新作出处理的诉求,本机关予以支持。至于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原因的诉求,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编号为1430221002023051855852448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