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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诉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3-07-19 作者: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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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渌政复字第6

 

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丁思琦,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所作的不予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5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案外人株洲市渌口区桂富欣食品店的违法行为举报给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511日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在收到举报单后,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洲所经办人员到举报人举报地址开展调查,未发现被举报对象,经办人员然后到南洲产业园物业进行咨询,物业回复园区没有该店,经办人员无法联系到该店负责人,故无法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议向平台所在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市场监督部门反映问题。目前案外人株洲市渌口区桂富欣食品店还在经营,被申请人未移交淘宝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取证,未按照程序依法履职,违法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作为平台内经营者案外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向案外人所在经营的第三方电商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部门发协查函,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被举报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有效联系人、联系方式、具体办公地址等信息,督促经营者配合调查。况且,案外人目前还在淘宝平台正常运营,完全可以通过平台和电话与其取得有效联系,但被申请人并未以此履职,属于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未立案也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属于懒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且对本人的回复也是随意敷衍,未履行自身法定义务的同时也不重视本人对违法经营者的举报,举报案件的不予立案的违法决定影响本人获得举报奖励的合法权益。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3511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编号为1430221002023051023759012不予立案的答复,并认定该答复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该举报案件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3、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对案外人经营异常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

被申请人称:2023510日,复议申请人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举报株洲市渌口区桂富欣食品店通过淘宝平台销售的俄罗斯进口奶粉没有中文标签,未标示原产国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要求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125 条对商家进行处罚、罚款。若商家经营出现异常行为,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商家进行处罚。我局收到复议申请人的举报后,指定执法人员对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被举报的株洲市渌口区桂富欣食品店核准登记的经营地址为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江边村南州产业园B22161600-G375,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未在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江边村南州产业园发现被举报人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故无法查实被举报人经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的违法行为,因被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址并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依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一并登记。我局是以被举报人经常居住地为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经过核查,被举报人并未在登记的住址经营,其户口所在为福建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新度村黄彭83号,故被举报人在淘宝平台销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的行为未发生在我局辖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等规定,因为被举报人并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其实际经营地无法查证,决定不予立案,建议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符合法律规定。对被举报人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的违法行为,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的规定,已将被投诉人列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综上,我局因被举报人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对其在网络平台上销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的行为没有管辖权,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被举报人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做出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355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株洲市渌口区桂富欣食品店开设于淘宝网的名为“zobvznuvda的小店的店铺购买了一包奶粉,支付价款11元。202358日,申请人签收了寄出地为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的申通快递。202351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举报称其所购俄罗斯进口奶粉包装标注的授权经销商是虚假企业,没有找到相关企业信息,且奶粉也未标注在华注册编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7条,请求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5条对商家经销处罚、罚款,若商家经营出现异常行为,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商家进行处罚。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后启动了核查处置程序,前往被举报人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并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通过向被举报人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南洲产业园物业管理处调查核实,发现被举报人并未入驻园区。2023511日,被申请人所属南洲市场监督管理所通过12315平台将核查处置情况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在收到举报单后,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洲所经办人员到举报人举报地址开展调查,未发现被举报对象,经办人员然后到南洲产业园物业进行咨询,物业回复园区内没有该店,经办人员无法联系到该店负责人,故无法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议向平台所在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市场监督部门反映问题。同日,被申请人以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为由将被举报人株洲市渌口区桂富欣食品店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所作答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511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编号为1430221002023051023759012不予立案的答复,并认定该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该举报案件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对案外人经营异常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淘宝网购物截图、支付截图、物流截图、商品照片、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照片、产业园入园企业名单、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株洲市渌口区桂富欣食品店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的进口奶粉包装标注的授权经销商是虚假企业、标注在华注册编码,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发现被举报人未在住所地经营,又无法取得联系,致使被申请人无法查实被举报人是否存在经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的行为,行政处罚程序无法进行,考虑到申请人举报的涉案产品系通过淘宝网店销售,涉案产品发货地为郑州市新郑市,实际经营地并非株洲市渌口区,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并建议申请人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问题,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发现被举报人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这一申请人举报之外的违法行为后,依法将被举报人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上网公示,已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监管职责。故,对于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对其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和责令重新作出处理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至于申请人要求举报奖励的复议请求,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材料来看,申请人系举报案外人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在核查过程中另发现案外人存在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线索并非申请人提供,且被申请人暂时并未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申请人要求举报奖励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编号为1430221002023051023759012的不予立案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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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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