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1)渌政复字第13号
申请人:张**,女,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警大队,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王家洲。
法定代表人罗伟,大队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4302211000401310号《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