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1)渌政复字第9号
申请人:何*,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王家洲。
法定代表人罗伟,大队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驾驶证扣12分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