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渌政复字第5号
申请人:姚**,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委托代理人:张**,湖南***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 口区渌口镇渌浦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罗浪,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鹏举,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民警。代理权 限:收集、提供证据、提交答复材料、代收文书等。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株公渌(渌)强戒决字〔2021〕第000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
于2021年6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接受社区戒毒后,一直配合社区进行报告、拍照,在社区戒毒期间未再吸食毒品,加之申请人患有肺结核,身体健康状况不佳,需要长期接受治疗服药,停止治疗或不及时治疗将对申请人的健康产生严重影响,不宜在强制隔离戒毒 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应依法变更戒毒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生 命健康安全。故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存在不当,请求撤销株公渌(渌)强戒决字〔2021〕第000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立即停止对申请人的强制隔离措施。
被申请人称:2021年5月31日17时许,被申请人渌口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后出警至渌口镇花园村,将涉毒人员姚**传 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调查。经查明:2019年3月2日,姚燕卿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 区戒毒三年,姚**在被责令社区戒毒以后未曾到社区戒毒执行 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人民政府报到。在2019年5月6日、2020 年4月26日两次接到渌口镇人民政府下发的《社区戒毒人员逾 期未报到通知书》后,姚**无正当理由仍未到渌口镇人民政府 报到。其行为属于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申请人姚**提出其一直 配合社区进行报告、拍照的情况不属实,姚**在询问笔录中交 代其一直未到渌口镇人民政府报到,以为在村上就是接受社区戒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戒毒条例》 第五条之规定,只有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其配合拍照的情况,属于公安机关人员管控工作,不属于社区戒毒工作。关于申请人提出其未再吸食毒品及身患肺结核需要治疗的说法,被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是因为申请人拒不接受社区戒毒,其未在吸食毒品,可以作为戒毒情况良好、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依据;其患有疾病,强制隔离戒毒所会相应给予看护和治疗,保障其生命健康权。 综上,请求维持被申请人对姚**所作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经审查查明:2019年3月2日,姚**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处以治安拘留十日(因病未被执行),并被认 定为吸毒成瘾责令接受社区戒毒3年。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所 作株公芦(建)社戒决字〔2019〕第0012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载明: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即姚**)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2019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1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告,否则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过程中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执行单位名称:渌口镇, 执行单位地址:株洲县(现为渌口区)渌口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渌口派出所接到 报警称渌口区花园村有涉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渌口派出所遂出警至渌口镇**村,将涉毒人员姚**口头传唤至渌口派出所接受调查。调查发现:申请人姚**一直未按株公芦(建)社 戒决字〔2019〕第0012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规定的时间 到渌口区渌口镇人民政府报到接受社区戒毒。渌口区渌口镇戒毒(康复)办公室于2019年5月6日、2020年4月26日分别两次向姚**下发《社区戒毒人员逾期未报到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到渌口镇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报到登记,并说明未按期报到的理由,如仍逾期未报到,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或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姚**在两 份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后,仍未按规定到渌口镇人民政府报到接受社区戒毒。2021年6月1日,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以姚**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为由,告知拟将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其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姚**未进行陈述、申辩并拒绝在告知笔录上签字;同日,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作出株公渌(渌)强戒决字〔2021〕第000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 定对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自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6 月1日),并于同日将姚**送至株洲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申请人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提交了2019年 度申请人接受诊疗的资料证明其身体健康状况不佳。
上述事实,有株公渌(渌)强戒决字〔2021〕第0004号《强 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诊疗资料、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 行政处理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四份询问笔录、两份《社区戒毒人员逾期未报到通知书》、处警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所作《责令社区戒毒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尿检报告及认定结论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戒毒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本案中,申请人姚**因吸毒成瘾于2019年3月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申请人在收到株公芦(建)社戒决字〔2019〕第0012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后,未按《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到渌口区渌口镇人民政府报到接受社区戒毒。之后,在渌口镇戒毒(康复)办公室两次向申请人下发《社区戒毒人员逾期未报到通知书》告知其需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到渌口镇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报到登记及逾期未报到的后果的情况下,申请人仍无正当理油未到渌口镇人民政府报到接受社区戒毒,其行为足以认定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因此,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对申请人姚**作出的株公渌(渌)强戒决字〔2021〕第000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符合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至于申请人提出其一直配合进行报告、拍照,未违反社区戒毒规定,且患有肺结核,身体健康状况不佳,不宜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等主张。申请人到村部报到、拍照系配合公安机关的管控工作,并非配合社区戒毒工作,且送达给申请人 的《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人员逾期未报到通知书》均明确告知了社区戒毒报到时间、地点和逾期不报到的后果,申请人却一直未按要求前往社区戒毒执行单位渌口镇人民政府报到接受社区戒毒,违反了社区戒毒规定;至于申请人患病及身体 健康状况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相关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有义务给予患病戒毒人员必要的看护、隔离、治疗等,以保障其生命健康权,对于健康状况确实不适宜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及决定机关也会采取相应的变更措施。故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作出的株公渌(渌)强戒决字〔2021〕第000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