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渌 口 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渌政复字第65号
申请人:邓**,男,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南江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谭合明,局长。
申请人邓**对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8月15日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回复不服,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机关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5日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回复不服,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十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 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