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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12-20 作者: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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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渌政复字第65

 

申请人:**,男,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南江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谭合明,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急管理局于2024815日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回复不服,于20241218日向本机关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815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回复不服,202412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十条、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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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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