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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诉渌口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渌口区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24-12-17 作者: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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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渌政复字第54

 

申请人:周**,女,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代理人:翟**,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学堂路1

法定代表人:刘天职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其信息公开申请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信息公开答复义务。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坐落于株洲市渌口区(南洲新区)南大道地块,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一期”建设项目的购房人,现申请人为查验项目相关信息,202466日通过EMS(单号:*****)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项目的: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2、商品房价格备案表;3、项目核准文件;4、立项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467日签收,但至今被申请人未回复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并未按照前述规定答复申请人,也不存在延长答复期限通知申请人的情形,其不履行答复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书面回复后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依法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依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46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送达的请求公开渌口区“****一期”建设项目相关信息的书面申请,因申请书上所列联系电话、送达地址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留信息不一致,且申请书签名系打印、他人代签,故申请人的身份无法确认,被申请人指派该事项专职人员多次拨打申请书所留的电话,拟确认申请人的真实身份,但至今无人接听,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务信息。因申请人的原因导致公开信息滞后,不视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二、申请人要求政务公开信息内容共有四项,其中“商品房价格备案表”不在申请人信息公开范围,申请人可自行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因“****一期”项目系企业投资,故在被申请人只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无“项目核准文件”及“立项审批文件”可公开内容。三、经审核,被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代理律师邢**指定地址邮寄送达其申请的公开信息: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株县发改复2016】102号、【2018】2号文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审查查明:20246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一期”建设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1、投资项目备案证明;2、商品房价格备案表;3、项目核准文件;4、立项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202467日,该邮件由被申请人签收。202411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关于周**女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并于次日将该答复邮寄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株洲市渌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轨迹、《关于周**女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邮件外观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株洲市渌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符合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签名系打印、他人代签,申请人的身份无法确认,被申请人在发现这一情况后未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鉴于被申请人在本案审理期间已向申请人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故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进行答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发展和改革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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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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